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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兩岸關係應該進入法治階段

http://www.CRNTT.com   2015-06-19 00:51:14  


 
  (3)司法公正建設和司法人權保障方面,當然也涉及兩岸司法關係及涉台司法問題的法治化解決。從法治理念出發,我們不能認為有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類就能解決一切兩岸司法關係問題,應該進一步追求涉台案件管轄權的法治釐定、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法治解決、台灣法院裁定在大陸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的法治解決、涉台司法中人權保障特殊問題的法治解決。

  (4)法治觀念和法治社會建設,當然也有涉及兩岸關係特殊問題部分。比如台商協會的法治身份(境內組織還是境外組織)、自治權限(參與談判協商與糾紛解決)、旅居大陸台胞(如學生、務工者、演藝人員)可否有其他結社並行使多大範圍自治權,台灣律師在大陸執業權限範圍和權益保障,台灣同胞在大陸參與基層社會自治和選舉民意代表的權益問題,都需要法治化的統一釐定。

  “法治階段”兩岸關係的推進方案

  法治階段的兩岸關係,應該如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所言“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這裡的“明君”若換成“政府”,“群臣”若換成“公務員”,同樣適用於今日涉台事務。依法治國,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說法,就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當然包括把涉台事務的一切權力行使納入法制軌道,使所有涉台問題在法定程序內、按照法定權限、遵行現行有效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不是更傾向於“政治化”、“計謀式”、“技巧性”、“藝術化”地解決。

  在“依法治國”的理念下,涉台事務應該沒有純粹的“政治問題”;任何涉台事務都應該視為“法律問題”。在法治理念下,一切政治問題最後都要納入法治視野來評判和解決,這就是“政治問題法律化”。如果反過來“法律問題政治化”,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了。

  法治階段兩岸關係的推進方案,我們不能不依據“限制權力”、“動無非法”的“法治”邏輯來設想。

  1996年我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及其實施步驟》。課題結項成果後來在香港出版為《一國兩法與中國的完全統一》。在這本書中,我特別注意一個問題——“一國兩制”的“全國性法律體系”問題,也就是“兩制有機共存”的“一國”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詮釋、體現、保障的規範體系建設問題。沒有這個“一國”規範體系建設,只有“兩制”(承認兩制不同、承認對涉及另一制事務特殊權宜處理)規範體系建設,是遠遠達不到法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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