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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尚待政策配套護航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18 08:29:36 |
穩定金融體系 提高金融效率 中國證券報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彭興韵文章稱,存款保險的全球實踐表明,它對維護儲戶的信心發揮了積極影響。在存款保險制度誕生之前,美國的存款者在銀行門口排隊擠兌是常有之事。自存款保險誕生後,儲戶在銀行門口長龍擠兌,導致銀行流動性瞬間枯竭的現象鮮有發生。即便在次貸危機期間,美國關閉了一些銀行金融機構,並沒有發生銀行擠兌,這表明存款保險對危機傳染和信心崩潰發揮了有效免疫功效。在缺乏存款保險時,為了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當存款機構無法兌付時,央行就要通過貼現窗口或再貸款予以兜底,降低了央行的信用獨立性。相反,有了存款保險後,一家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導致其流動性枯竭時,只要存款保險機構有足夠的賠付力,央行就不必介入。 在全面深化改革新階段,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強化市場紀律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約束,有助於深化中國金融體系市場化改革。完善的市場體系不僅要求可以自由地開辦企業,也要求那些經營不善的企業及時地得到破產清算。同樣地,充分競爭的金融體系不僅要求進入壁壘最小化,也要求經營不善者及時地受到市場懲罰。這是健全金融體系必要的新陳代謝過程。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在保險限額內給予存款本金安全的同時,會強化市場紀律對投保機構的約束和懲戒,有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效率提高。 五問題待解 文章認為,中國在推出存款保險的過程中,以下幾方面還需要注意。 首先,對儲戶的保護與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懲罰,是有效存款保險缺一不可的。推出存款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存款機構破產清算時儲戶的本金安全。因此,有意義的存款保險制度必然涉及“存款類金融機構破產”與“存款本金保障”兩個相輔相成的方面。它要發揮應有的作用,要在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更順利地推進經營不善的存款類機構及時退出市場。通過破產等機制及時將那些經營不良者清出市場。這是提高市場效率的重要機制。只有“存款保險”而沒有金融機構及時有效的退出,這樣的存款保險制度充其量是一個“跛足”制度。因此,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應當是推出更加系統、完善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制度。中國正積極推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發展、各類民營銀行躍躍欲試的金融變革之際,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會使未來金融機構的股東承擔更大風險。 其次,應當關注強制投保機構範圍的界定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參與存款保險,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讓它們取得了成本優勢。隨著中國市場體系和法制的進一步完善、中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日益加深、發達經濟體金融危機的緩和,發達經濟體金融機構進一步融入中國金融體系的需要會進一步上升。這意味著,將來不僅有更多非居民將錢存入外資金融機構,也會有更多居民將儲蓄剩餘存入外資金融機構。但由於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不需要為儲戶購買存款保險,它們就可以相對更高的存款利率為儲戶提供風險補償。很多老百姓更看重的是眼前收益,忽視當期收益中所包含的風險溢價。一旦出現這種狀況,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競爭力會相應地上升,存款“外資金融機構化”會對境內機構帶來新的壓力。更何況,這種“內外有別”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會強化那些被要求強制性投保機構的監管套利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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