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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陸專家分析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00:25:37  


 
  第一步,通過兩岸的政治談判,逐步化解和消除兩岸的政治對立,分階段簽訂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即《中國憲法協議》),使兩岸和平發展步入法治化的軌道。

  第二步,在實施兩岸系列和平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兩岸公權力的協商機制,協商處理兩岸對外方面的各項事務,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這樣,兩岸人民就可以全面共享中國主權,從而使兩岸走向統一。

  兩岸的統一,當然也不是大陸取消和取代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大陸方面沒必要也不需要追求對台灣地區各項事務的管轄權。台灣當局依然享有對台灣地區充分的管轄權,保持對地區性事務的“最後決定權”。兩岸當局在管轄權方面的統一,體現在兩岸當局的管轄權均以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為憲制法律基礎,兩岸公權力機關行使的所有管轄權,都必須以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為根本準則和根本依據。這就是兩岸管轄權(治權)實現統一的形式。兩岸當局現有的管轄權不存在任何減損。統一並不意味著一方管轄權對另一方管轄權的取代,更不是意味著大陸的管轄權到達台灣地區。統一僅僅是指建立起雙方管轄權的共同憲制法律基礎、行使規範和協商機制。簡言之,在兩岸和平發展的背景下,由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走向兩岸公權力機關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就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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