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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英國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14-11-15 10:25:10  


  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訊/眾所周知,英國法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令英國這個不列顛小小島國舉世矚目的是它悠久的、影響深遠的法治文明,英國正是以現代法治文明發源地的身份屹立於世界。

基本的法治觀念

  法治觀念是隨著法律的發展,不斷演化形成。英國的法治觀念代表了英國人對法治的基本理解,也深刻地影響了英國法治的發展。同時,這些法治觀念還影響了世界其他國家的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普通法最核心的精神。龐德曾指出:以歷史角度考察,這一基本理念早已蘊含於日耳曼法;以哲學角度考查,這一原則起源於統治者們應依規範而不是專斷、應依理性而不是主觀臆斷來實施統治行為的理論。在英國古老的習慣法中早已滲透著法是神聖的習慣、法是神聖的傳統的觀念,因為法是被宣示出來而不是被制定出來的,習慣法先於國家、國王而產生,所以國王(權力)在法律之下。在以後的針對王權的鬥爭中,法律至上的觀念得以確立和鞏固。在英國,法律至上也是議會主權這一憲法原則的體現。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尊嚴,代表了英國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

  第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在法律上,公民有獲得平等保護的權利,並有權通過控訴制度請求法院排除現實的侵害,即所有人都享有司法上的平等。平等對待自然也指法律平等地對待公民和政府,即使是政府,也不得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正因為把大陸法系的行政法誤解為保護了行政機關的特權,從而導致英國人長期不承認行政法的存在,英國人對平等的珍視可見一斑。

  第三,程序正義。指程序的正義或正當的程序。在英國,法律程序具有特殊地位,救濟先於權利的程序中心主義使得程序比結果更加重要。這就導致了在英國,程序法始終處於法律的中心,絕對地超越了實體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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