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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運動的目標、策略與前景

http://www.CRNTT.com   2014-10-08 09:04:31  


 
  一、啟動中央政府與香港各界的談判(中央與地方的談判並非不可能,而是現代國家中經常發生的),重新修改《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詳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劃分清楚後,互不相犯。
 
  二、這種重新劃分權力,不應影響香港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普通法法治。
 
  三、香港居民直選特首,特首無須中央任命,但特首有不受干涉的權力,以負責法律規定屬於香港有權處理的事務。立法會議員同理。
 
  四、香港必須像其他省市一樣向中央交稅。
 
  五、終審權收歸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法設立港澳審判庭,聘請受過普通法培訓的法官。
 
  六、逐步廢除陸港邊境管制,中國人可以自由出入。
 
  當然,這只是一個極其初步的設想,旨在為解決香港問題提供一個思路。
 
  (作者任教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現為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於2006年至2009年任教於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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