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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障體系的頂層設計

http://www.CRNTT.com   2014-06-20 11:57:49  


 
  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及思路

  文章分析,根據中央精神和養老保障頂層設計的初步設想,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體現了中央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的高度重視和堅強決心,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雙軌制”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僅是一個社會保險問題,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關係到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問題。因此,應當從政治高度來認識這一問題,並以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從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適應流動性,並有利於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角度出發,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應當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取消“雙軌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為此,要協調推進相關改革措施: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步改革;二是廣泛建立職業年金;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工資制度改革相配套,並同步實施;四是對計發辦法與調整機制進行改革;五是這項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為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推行,必須妥善處理改革之後各類人員養老保障權益問題。從實質上來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就是如何實現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銜接,確保改革之後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受到顯著影響,妥善處理好老、中、新人的關係:一是“新人”從入職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繳費;基本養老金計發與本人歷年繳費掛鈎;同步建立職業年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後,按國家規定的統一辦法轉續養老保險關係。二是“老人”原有待遇不降低,只對今後的待遇調整辦法進行完善,納入統一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三是“中人”從改革開始實行繳費,以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後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鈎,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可考慮設立適當的過渡期,以實現改革之後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

  中國在2010年就已基本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除北京、陝西、黑龍江等極少數地區實行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之外,絕大多數地區的省級統籌採取省級預算管理方式,提取省級調劑金,這只是省級統籌的初級形式,並沒有真正實現完整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由於目前中國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之間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單位和個人繳費和待遇水平參差不齊,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餘不平衡,地方財政負擔也不均衡,養老保險關係在跨省轉移接續方面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不利於在養老保險方面實現社會公平。

  因此,加快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勢在必行。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國各地區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統一,並根本解決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及其權益保障問題;同時,可以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調劑範圍,逐步改變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餘不均衡的狀況,提高基金承受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關鍵在於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對基本養老金的籌資和支付責任,明晰雙方的事權與財權相對應,共同支撐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基金的平穩運行。通過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的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促進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在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面,將由中央按統一標準籌資,按統一標準支付和調整待遇,中央財政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將中央財政補助劃入全國統籌基金並統一支付,相當於各地區都接受中央補助,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地方政府及財政以適當方式分擔養老保險的責任,職工個人賬戶由地方負責管理。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與財權,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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