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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波嫖娼”該不該被示眾

http://www.CRNTT.com   2014-05-19 15:36:30  


 
演員黃某嫖娼“廣而告之” 必要性須考量

  2014年05月19日 10:28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李曙明 
 
  演員黃某因嫖娼被拘留事件,媒體已關注幾天。“黃某”是誰,幾乎盡人皆知,“諱”的意義不大。之所以仍用“黃某”,是基於這樣一種判斷和認識:當披露真名是否侵害隱私尚有疑問,他人多用真名,並不能成為自己“跟風”的理由。

  酒後,未婚,被人陷害……圈內人、局外人對黃某表現出相當寬容,但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這是任何人也無法否認的。希望這一事件能讓包括演藝人士在內的每個人認識到自律的重要。同時要指出的是,公權部門的一些做法,可商榷空間不小。

  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報黃某因嫖娼被拘留。在此之前,已有媒體在微博上發布了相關信息。也就是說,官方發布並非首發,只是對媒體發布的確認。不過,如果官方發布本身並不正當,那麼,“已有媒體發布”並不能賦予其發布的正當性。

  嫖娼,算不算黃某隱私?這是首先要問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0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1條,也有幾乎相同的規定(只是表述上把“治安案件”換成“行政案件”)。如果嫖娼是黃某隱私,那麼,披露案件信息就違反了上述規定。

  黃某是演員,屬於公眾人物,但公眾人物並非沒有隱私。按照公眾人物通常分類,演藝人士屬於二類,其隱私權保護內容多於一類官員。如果嫖娼的是官員,考慮到公務員法對公務人員道德品行的特殊要求,公開其嫖娼信息,或問題不大。但演員嫖娼是否有必要“廣而告之”,疑問不小。

  或許有人說:“他以好男人形象贏得觀眾喜愛,並因此獲益。現在事實證明他不是這樣的人,難道不該把真相告訴公眾?”似乎有道理。但銀幕形象和真實形象從來不是一回事,誤把前者當後者,是觀眾的錯誤而非黃某。以此為由認為他該讓渡這方面隱私,說服力並不強。

  法律規定不甚明確,如果有關部門堅持認為嫖娼不屬於黃某隱私,似無大的硬傷。但這畢竟是上述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一旦披露錯誤會給公民權益造成傷害,所以,對於這類信息是否屬於隱私的判斷,應是慎重而不是草率的,應是集體而非個人判斷。從長遠看,更高層級部門應出台明確標準。

  第二個問題:涉案女性的隱私該如何保護?5月18日新華社“中國網事”報道,某論壇一篇題為《我是抓黃某波的警察》的帖文中,有網友將黃某和涉案女子的照片公布出來,同時還公布了一張公安內網辦案詳情的翻拍圖片。多位基層公安民警向“中國網事”記者坦言,不排除照片就是公安內部人員洩露的。

  對黃某來說,涉案信息是否隱私尚有爭議,但對於賣淫女來說,其屬於隱私則確定無疑。雖然目前圖片真假、洩露渠道等均不明朗,但查清這些問題並向公眾說明,卻是有關部門必須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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