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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淫魔富少”案22年判刑有何啟示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04 12:12:20 |
“趁機性交罪”背後是台灣社會獨特的“夜店文化” 法院認為李宗瑞犯的是“趁機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罪” 台灣的“刑法”對強姦罪分得非常細,而正式的統稱叫“妨害性自主罪”。李宗瑞案的檢方在性侵方面對他的指控是“強制性交罪”與“加重強制性交罪”,後者顧名思義就是前者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指用了“迷藥”。這也是為什麼此案被廣泛地稱為“李宗瑞迷姦案”。可是最後法庭判決李宗瑞是“趁機”而非“強制”。兩字之差,到底區別如何?原來,趁機和強制在於手段的不同,打個比方,如果一個女孩自己主動喝醉了,被李宗瑞趁機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李宗瑞故意把一個女孩給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後者;而如果李宗瑞在女孩的酒里下了藥就是加重的情形。 鑒定機關未在毛發樣本中檢測出迷藥的成分,而相關專家通過視頻中女性的表現也不能判斷受害者被下了迷藥。再通過受害女性的供述和視頻等證供,法院認為缺乏李宗瑞用了手段強迫迷暈或者灌醉這些受害者的證據。所以,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李宗瑞“趁機”強姦了19名女性(包括未遂的情形)。另外。因為未獲同意就偷拍視頻,李宗瑞也因此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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