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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危害性”:陪酒女並不低人一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7 11:41:02  


   
也不該給受害人劃分道德等級  
 
  “陪酒女”和“良家婦女”擁有同樣的性自主權

  哪怕受害者是招蜂引蝶的陪酒女,但只要其明確地拒絕發生性行為,施暴者也一樣構成強姦,這是明白無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料顯示,2009年,陳某(男,33歲)通過網絡聊天結識了賣淫女李某(27歲),商定嫖娼價格為一次300元、包夜800元。二人上午8時見面後,陳某先支付800元,並與李某發生了一次性關係。下午15時許,因有其他人出更高價格嫖宿李某,李某遂要求陳某離開。陳某要求退還500元,李某不同意,陳某遂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最終被認定為強姦。對於某一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從而阻卻違法性,關鍵看具體案件中相互衝突的法益之間何者更重要,刑法所要保護的是相對更重要的法益。就本案而言,即使不考慮陳某嫖娼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承認陳某對其多支付的500元嫖資享有債權,但這種權利同李某的性自決權相比顯然是輕微法益,故不能認為陳某的行為具有正當性,自應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易姓教授實際上是給女性的性自主權做了排序:即良家的婦女的性自主權高於陪酒女的姓自主權

  性的自主權首先是指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在關係方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獨立意願,不受他人干涉地建立、維持或者終止某個性關係,或者拒絕建立、維持或者終止某個性關係。在中國,這方面的個人自主權主要反映在各種關於婚姻的法律和法規當中。例如《刑法》中規定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強迫賣淫罪、拐賣婦女罪等。從小的方面說,性自主權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體人格權。在性行為和性表現這兩方面,性的自主權表現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侵害或者破壞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己按照自己的意願所做出的任何選擇,既包括從事某些性行為和進行某些性表現,也包括拒絕從事或者進行某些性行為和性表現。否則就構成對於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而易姓教授的言論,實質上是說,陪酒女的性自主權低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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