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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如何追究“文革”施害者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3-03-02 0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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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追究“文革”責任的歷史局限

  對“文革”責任追究的不徹底,並不是什麼“只清算了大頭目,其餘大多沒人管”,而是出於現實政治考量,以“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為原則,用組織審查取代了法律正義,用政治結論取代了歷史正義。

  媒體輿論當年對“文革”施害者的批判不可謂不激烈

  80年代排查“三種人”期間,媒體曾大量刊文,以實際案例批判“文革”施害者。以《人民日報》為例,1984年3月27日曾刊登文章《“武鬥總指揮”竊權之後》,報道了山西省應縣“武鬥總指揮”張志忠被開除黨籍的消息,報道稱,張志忠於1968年“當上了武鬥總指揮。在他的參與和指揮下,組織、調動、集結了兩千餘人,對另一派進行了武力圍攻,將一名老紅軍打殘致死,重傷5人,輕傷10餘名,20多人受到拷打審訊。”

  1984年9月11日,《人民日報》又刊文報道《“文革”中造反迫害幹部 掌權後繼續為非作歹 原內丘縣委副書記尹興奎被依法逮捕》。報道稱:尹興奎“文革”開始後,“積極造反。在批鬥身患肺病的副校長閻少奎時,讓閻跪在地上,殘酷折磨得閻慘叫不止。尹興奎不僅帶領學生在學校造反,還殺向社會,將當時的兩名縣委副書記揪到神頭中學進行批鬥。他還領著造反派到縣城造反,大鬧縣武裝部。……走上領導崗位後,惡習不改,去秋以來採取小恩小惠、封官許願和脅迫等手段,將一名過去的女學生多次玩弄奸污。今年5月7日上午,尹以談工作為借口,將化肥廠一名女工騙到自己的辦公室內,持槍進行強姦。……尹興奎被逮捕的消息一傳開,人們奔走相告,拍手稱快。”

  1985年2月11日,《人民日報》再次刊文報道《“文革”中廣西“殺人魔王” 胥明德被依法處決》,報道稱:胥明德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造反奪權,擔任臨桂縣某造反組織的副總指揮,並以‘群眾代表’身分任縣革委會委員。1968年6月至9月,胥明德在臨桂縣策劃、指揮和親手殺害幹部群眾七十七人。其中被殺害的幹部有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法院院長、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民政科長等十三名縣、區級幹部。胥明德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民憤極大。這個血債累累、被群眾叫做‘殺人魔王’的罪犯,為了逃避懲罰,於1971年9月,以照顧父母為由回原籍綦江縣工作,在檔案中沒有記載一點劣跡。胥明德善於鑽營,偽裝積極,到綦江縣不久就擔任綦江縣搬運站黨支部副書記,後又擔任重慶二商技校綦江分校校長。 在廣西臨桂縣的幹部群眾強烈要求下,胥明德逍遙法外十多年後終於被逮捕歸案。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其死刑。”

  但出於現實政治考量,其處理原則是“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

  但大多數的文革施害者並沒有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吻合的法律懲罰。究其原因,與當時的現實環境有關。以湖南省道縣文革殺人大案為例,據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謝承年回憶:

  “1980年12月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會工作的胡耀邦同志來零陵視察工作,當地委書記鄧有志匯報零陵地區‘文革’殺人問題已經基本處理好時,胡耀邦同志說:‘1967年7、8、9三個月,全國不少省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這是康生、謝富治他們搞起來的。現在已經13年了,這樣的事情不要聲張了,處理完了就算了,慢慢讓它平息下去。對沒有處理的要處理完,主要是把受害者安排好。’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不斷深入人心,被害人遺屬上訪越來越多,要求平反的呼聲越來越高。地委認為,‘文革’殺人問題涉及面廣,牽涉人多,情況複雜,而且歲月已久,根據黨中央關於團結一致向前看、一心一意搞四化的總目標,必須做到既要解決問題,又不要搞亂。按照地委的指導思想和“處遺領導小組”以及道縣有關領導的要求,我執筆起草了《關於處理道縣“文革”殺人遺留問題的意見》,經省委批覆,形成省委[1985]12號文件。湖南其他地市‘文革’期間不同程度發生殺人問題,省委批轉這個《意見》,要求各地市貫徹執行。”

  其最後的處理結果是:“據調查,全區參與策劃、部署、指揮殺人者及凶手近兩萬人,按《刑法》有關規定,屬故意殺人,應判重刑。對於這一在‘文革’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事件,如果處理過多過嚴,勢必產生不安全因素;如果處理太少太輕,一方面遺屬反映強烈,另一方面與當時全黨整黨關於對在“文革”中動手打人的黨員給予必要的處分的規定,發生矛盾,也就是說,打了人,給處分,殺了人,可以不給處分,這同樣會產生不安定因素。為此,經過認真研究,在對殺人責任人處理問題上,制定了‘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和‘組織策劃指揮者從嚴,奉命執行者從寬;個人品質惡劣者從嚴,受‘左’的影響者從寬;國家工作人員從嚴,農村基層幹部和群眾從寬’的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和規定,全區共追究刑事責任201人,其中判無期徒刑12人,判20年徒刑21人(1968年至1979年對挾私報復、殺人後強姦輪奸其妻女的判處死刑13人,不在此列)。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600多人,其中開除黨籍1160多人,整黨中不予登記340多人,撤銷職務420多人。從處理的情況看,至今沒有發現錯案,證明這次處理符合省委12號文件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的原則,其實是當時全國範圍內處理文革遺留問題的指導原則,並不僅限於道縣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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