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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釋誠意促成具兩岸特色保障投資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2-08-10 08:06:25  


 8月9日,海協會和海基會在台北舉行兩會恢複協商以來的第八次會談。圖為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左)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右)在會談前握手致意。
  中評社北京8月10日訊/在一波三折、延宕多時之後,昨日在台北舉行的第八次“陳江會”,終於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這為兩岸談判進入“深水區”後,如何互諒互讓,由淺入深,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示範。

  二十多年前,在當時的台灣當局仍然實行“三不政策”之時,不少台商面臨台灣經濟轉型及民進黨“反商”等壓力,冒著極大風險直接或透過間接途徑前往大陸投資設廠經商,篳路藍縷,披荊斬棘,既收獲了成果,也遇到過失敗挫折,因而對投資保障有很高呼聲。為此,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給予提供法律規範。但這只是單方規範,欠缺雙方的努力及規矩。由此,不少台商要求兩岸兩會按照國際慣例,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而與此同時,由於近年大陸也有商人前往台灣投資,同樣也需要保護。因此,這個協議既然是“兩岸”,也就是雙向的,前往台灣投資的大陸企業及商人也應得到同樣的保護,這是符合“WOT”的精神和規範的。

  海峽兩會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在經過七次“陳江會”先後簽署了十六項協議之後,進行關於“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的磋商,並已就基本內容達成了共識,原計劃在第七次“陳江會”予以簽署。但卻節外生枝,由於今年三月大陸全國人大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公安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告知家屬的規定,這本來是進步的法案;但其中有一條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需待“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才得通知被拘留者家屬,而且可以徑行羈押半年的“國安條款”,泛綠政黨和“法輪功”團體趁機起哄,令到一些台商惶惶不安,要求海基會在協議中增加排除“國安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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