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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遭輪奸幼女之母被勞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二問:既然判決沒有畸輕,上訪又有何理由? 
 
  嫌“判得太輕”而上訪非常常見

  上訪的理由多種多樣,但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嫌“判得太輕”、沒有為自己伸張正義無疑是上訪理由中常見的一種。

  儘管有些案件從法律的角度看其實“判得適中”,但這個“法律正義”未必能符合受害人及其家屬心中那個正義。當兩個正義不能合拍時,中國人很容易喊冤上訪。這是因為,如果法律能由民眾參與制定,那麼在立法的博弈過程中,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得到釋放,對博弈的結果也容易接受;而中國人普遍不能參與到法律的制定中,那麼他們當然不容易認法律的賬。
 
  上訪還有別的目的

  唐慧上訪是不是為了“判處7名被告人死刑”?至少在她的多次上訪中,有過這樣的目的。2010年12月記者曾問她:“你希望的結果是什麼?”“讓他們死!”唐慧口氣決絕。唐慧曾向親友透露,如果法庭不能判他們死刑,她或許會親自拿刀捅死他們。

  但唐慧上訪的目的不僅於此。唐慧8月2號給律師打電話稱“持湖南省高院認定永州公安幫被告人做假立功的判決到省公安廳投訴,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被扣留”。

  這個“做假立功”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我國法律規定:“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是立功行為,對立功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看守所民警唐愛國等人就幫秦星偽造了一份“救助自殺的在押人員周蘭蘭”的材料。這份材料系偽造已由法院認定:《(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號》判決書——“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是46分左右的監控錄像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自殺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在三次庭審時),有悖於法律”。周蘭蘭也在各種場合都否認自己自殺過。 

  司法人員偽造立功表現該適用何種罪名,向來有爭議(比如《為重刑犯虛開立功證明 律師警察徇私枉法獲刑》這條新聞中,民警萬雲龍以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但本案中參與偽造立功表現的民警無疑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民警負有將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報請辦案機關的職權和職責。而出具虛假立功證明的行為是濫用該職權的行為,且本案中該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所以涉事民警涉嫌濫用職權罪。對這樣明顯的涉嫌犯罪,有關部門既不查也不糾,那麼唐慧要麼不去較這個真,要麼只能去上訪。 

  記者了解到,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何頻是陳剛的同學兼鐵哥們;而秦星的堂哥秦愛群案發時任零陵區公安分局政委。這些關係有沒有對偽造立功材料產生影響,也值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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