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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化差異”使唐鵬父母免於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中評社北京4月23日訊/中國留學生唐鵬在美因涉嫌強姦罪被捕,其父母趕到美國後,試圖賄賂受害女子讓其更改口供,被當地警方起訴。然而,就在媒體將其解讀為“拿錢擺平一切”的“中國人的那一套”,在美國行不通!之際,艾奧瓦州約翰遜檢察官珍妮特.萊尼斯撤銷了對唐鵬父母企圖賄賂受害人的指控,給出的理由是“文化差異”。是什麼樣的“文化差異”使他們遭到起訴?又是什麼樣的“文化差異”使他們最終免於起訴?星島環球網今天登載沈彬的文章“唐鵬父母被起訴,的確源於‘文化差異’”:

  在美國艾奧瓦州留學的21歲的中國留學生唐鵬,因涉嫌強姦罪被捕,其父母趕到美國後,試圖賄賂受害女子,讓其更改口供,卻把自己也卷進了官司裡。艾奧瓦州警方對唐鵬及其父母提起起訴。

  媒體將其解讀為“拿錢擺平一切”的“中國人的那一套”,在美國行不通!正在國內一片嘩然之際,艾奧瓦州約翰遜檢察官珍妮特.萊尼斯撤銷了對唐鵬父母企圖賄賂受害人的指控,給出的理由是“文化差異”。

  話說回來,這種“文化差異”倒還真存在。若非“文化差異”,唐鵬父母也不會將自己捲入至此。

  在美國撒謊,後果很嚴重

  唐鵬父母或許無法理解,強姦受害者不願意接受他們的賄賂去改口供,最關鍵的因素是做偽證本身就是犯罪,受害者沒必要觸碰這個底線。如果被強姦者接受唐鵬的賄賂,到警察那裡改口供的話,自己也會被判刑。

  在美國,偽證罪(perjury)有輕重之分。以德克薩斯州的法律為例,德州刑法下有兩類偽證罪。第一種是宣誓後的一般虛假陳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under oath)或者是沒有經過宣誓程序的聲明(Unsworn declaration),其被看成是A級輕罪(Class A misdemeanor)。第二種是嚴重偽證罪(Aggravated perjury),其指正式審判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所做的重大虛假陳述。嚴重偽證罪是三級重罪(Third degree felony),罪犯可能受到2至10年的監禁及高達10,000美元的處罰。

  中國不是也有偽證罪嗎?最高刑也有7年呢?在美國普通法的環境中,對“偽證罪”的追究、處罰,跟我國不可同日而語。法學家有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換句話說,刑法有權威性,能得到普遍遵守,不在於刑罰的嚴酷,而在於違反刑法必然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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