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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試金石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55:04  


 
  實際上,與澳門最近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改革相比,台灣早在1993年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更為激進。該法案不僅要求一定級別以上的政府官員、公立學校校長、少將以上軍官、選舉產生的鄉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等定期披露和公示自己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還要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府官、立法委員、省市議員和省市長將其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生活、 職業必需以外之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委托給政府承認的信托業機構代為管理處分,交易受托人(即信托機構)應依法代替公職人員向相關政府部門申報。這種強制信托規則旨在防止不易被覺察的利益輸送,但卻有侵犯官員及其家屬之財產權和隱私權的嫌疑。

  根據透明國際最新發布的腐敗印象指數(又稱“清廉指數”)報告,在182個被評估和排名的國家和地區中,香港得分為8.4,排名第12位,高於英、美、德、法等歐美主要國家;台灣得分6.1,列第32位;澳門得分5.1,排名第46;中國內地得分3.6,與羅馬尼亞並列第75位。

  內地官員在下台之前個個清正廉明,落馬後其腐敗事跡又每每讓人觸目驚心,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明顯:政府採取包括實名制在內的各種措施將平民百姓盡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同時又以保密制度和物理性的隔絕將自己深藏在“隱私”之中。

  這種下明上暗的做法與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主權在民、政府必須接受人民監督的制度背道而馳。

  改革如海中修船。由於船已航行於遠洋,儘管有諸多機械故障、電路失靈,卻不能拆掉重造。惟有一次一件、輪流漸次地修修補補。但是,要使這艘船能夠順利到岸,這種修補卻不能中途停頓。

  此外,改革必然會打破固有的利益平衡,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改革到了需要觸動官員利益的時候,便會遭遇重重阻礙。

  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能否出台,是檢驗官員們是否以人民利益為重的一塊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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