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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問中國慈善:以個人名譽起訴盧俊卿的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1-09-28 11:18:53  


 
  盧俊卿事件可謂這種慈善無法可依的典型表現。這位聲稱做好事挨罵的人曾多次解釋,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在中國沒有收過一分錢,相關收費行為都是天九儒商集團在進行。而告他的周筱贇先生則質疑:“左手收錢和右手收錢,不都是盧俊卿這個人在收錢嗎?”

  中國大陸對以慈善名義募集資金的資格審批近乎嚴厲。不是什麼人說我要做神馬慈善了,就能募集善款的。當年李連傑的壹基金為獲得這項資格,曾飽受折磨。雖然國務院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設立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要求,是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但人們可以發現,除官方資格之外的民營合法慈善機構少之又少。盧俊卿怎能用他自己的商業機構,以所謂“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慈善資金呢?這已然涉嫌非法集資。

  我們姑且理解天九儒商集團是商業機構,可以辦理包括會展活動在內的合影經濟。但這個肯定沒有公募慈善資金資格的公司,怎能以“華商會”的名義向各類機構或個人勸募慈善資金呢?假如它受委托或協助某個官辦慈善機構募資,也必須公開授權自證清白,且不能以自己的商號、名頭募款。否則就涉嫌非法集資。

  退一萬步講,就算盧俊卿有資格能以做善事為理由,收取各種合影經濟下的會費,而他是以自己左手(華商協會)行善,用自己的右手(天九集團)收錢,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關聯交易,應該且必須受到關聯交易的監管。這是周先生質疑最為有力的地方,卻是我們集體對盧俊卿無力的地方,因為我們找不到對這種以慈善名義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管法律條文。

  而在任何成熟的法律體系下,對各種關聯交易的監管都是極其嚴格,尤其是對涉及使用公共資源的關聯交易。比如在中國日漸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僅需要事前在廣而告之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審批,而且還需要在事後經得起各種來自官方和市場的多重調查和監督。

  現在盧俊卿不僅沒有出示任何來自官方監管機構對其資格的批覆性文件(比如若是募集善款就要有民政部核准;而若不是善款,募集資金必須由金融機構操作),更沒有解釋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是否形成事實上的關聯交易,仿佛把他的合影經濟的商業模式轉移到慈善上了,以為他和慈善合了影,就有了底氣回避一切懷疑、監督和審查。

  當然合法經營的合影經濟,可以不向公眾解釋任何關聯,只要有人願買,有人願賣,你有本事拉皮條(但即便如此,明星代言也有法律約束,比如不能代言煙草企業)。但以慈善名義而讓利益關聯機構收錢,就必須面對各種司法監管和社會質疑。從這個角度說,周先生以個人名譽受損狀告盧俊卿,更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為他找不到可以援用的法律文件,像股民狀告上市公司非法關聯交易那樣,狀告盧俊卿左手慈善、右手收錢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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