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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需完善產權改革和用途管制

http://www.CRNTT.com   2011-01-11 09:01:27  


 
  黨國英:對。我這幾年在幾個不同省份對遷村並居情況做了些調查,在調查中也的確看到了一些問題,我已經多次公開發表過批評意見。一個方面是,幾個小村並一個大村,短期看好像使農村變了面貌,長遠看還是留下了後患。兩千人的村並到1萬人的村,不是沒有意義,但是,從公共服務水平和就業容量看,這種小規模集中的局限性很明顯。萬把人的大村,還是養不了高質量的公共設施,如垃圾和廢水處理、影院和圖書館等,對脫離農業的人們缺乏吸引力,他們可能還要向設施更好的人口規模更大的各類型城市轉移。這類大村莊的人口流失超過一定比例,其公共財力更會捉襟見肘,難以為繼,最終有一大部分逃不掉凋敝的命運。這當然是一種浪費。此外,今後我國糧食主產區的農戶經營規模會逐步增大,他們的農具存放和農產品儲存對大村莊來說是個難題。有的新建小區給農民單獨建立了農機大院,破壞了景觀,且在功能上只適應小型農機存放,長遠看不能滿足專業農戶的需要。

  還有一個方面,有的地方用“一刀切”的辦法搞“雙置換”,即用農民宅基地換樓房,用耕地換社會保障,搞不好可能侵害農民利益。農戶的宅基地和耕地因位置不同而價值不同,農戶的房屋也有質量差異,耕地則有肥力的差異,要按照一個標準來置換社會保障和新建樓房,不符合公平交易的要求。我也不是絕對地反對“置換”,我只是強調要各算各賬,且允許農民討價還價。如果進城的農民有工資收入,他能交得起社會保障稅,也就不必拿自己的耕地去置換了。我也贊成耕地要流轉、集中,但也需要通過市場機制去實現,而不要強制按一個標準去交換。

  凡事大道理管小道理,我們不能因為這項工作存在問題,就徹底否定它、禁止它。我總的看法是,這項工作的方向是對的,但必須加以規範。

  問:具體怎麼規範?

  黨國英:第一,遷村並居一定不能搞強制,相關費率要農民同意。有的年紀大的農民實在不願意搬家,一定不能勉強。有的地方(如山東德州)在新區建立了老年公寓,完全免除了老人住新房的負擔,老人們也歡迎。第二,遷村並居工作所節約的土地被複墾後,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建設用地,由此產生的“土地財政”收入要補貼給農民,並協商出一個令農民滿意的費率。第三,複墾的土地可以作為集體“公地”,也可以平均分配給農戶,無論怎麼做,要征得農民同意。公地收入作為新社區的公共開支。第四,要充分認識到,有一定規模的專業農戶不適合集中居住。為此,要規劃專業農戶的居民點,不能把所有農民集中到新建小區。第五,新建的農村集中居住小區要按照小城市的標準建造,以免將來再搞新一輪遷村並居。寧可慢一些,建設質量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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