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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瀚:表達權是基本人權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31:28  


 
表達權保護的中外簡史

  可以說,中國在現代以前,西方在近代以前,法權人權意義上的表達自由都是不存在的。即使輝煌、自由如西元前五世紀的古希臘,雅典民主政治通過國民大會給人們提供表達自由的場合,提供參與城邦政治的條件,但其自由也只是短暫的繁榮。傑出如埃斯庫羅斯、歐里庇德斯、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也是死的死、流放的流放。對信仰自由和表達自由的迫害以至取締,在西方長期延續。

  高強度的壓迫必然導致反抗,表達權的興起在西方無疑伴隨著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來。湮滅的古希臘文明的燭光在任何一次西方的黑暗中,都起到了解放的強大作用。14到16世紀,歐洲的文藝復興運動,鼓勵了人們更為自由地表達政治、宗教和藝術,這初步開啟了西方後來的自由運動。但是在17世紀之前的歐洲,政治性限制依然嚴重,各國統治者依然力阻表達自由的蓬勃興起。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出版自由的國家,因此有必要簡單了解其過程。15、16世紀的都鐸王朝、斯圖亞特王朝時期,星座法院試圖禁止報紙發行,接著採用壟斷授予的許可權制度,特權法庭的誹謗罪、叛國罪訴訟、特許制度(書商公會),以及國教會,這樣三足鼎立,共同構成對言論出版的控制。但隨著國王與議會之間的衝突加劇,書報檢查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受限,不受書報檢查制度限制的出版社終於在17世紀40年代出現,成為出版自由的標誌性事實。這種管制與自由並存的狀況一直持續到資產階級革命之後的17世紀末,1694年,英格蘭國會拒絕許可法令繼續生效,對出版物的事先限制終於壽終正寢。

  繼英國之後,第二個廢除事先審查制度的國家是1766年的瑞典,它並在1838年終止了出版後的檢查和懲罰制度。1791年,法國第一部憲法吸收人權宣言的內容,規定了保護表達自由的條文,這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次在成文憲法中對表達自由做出保護性規定。但法國大革命後的政局動蕩,使得這一規定長期處於不穩定且口惠實不至的狀態之中。

  在整個19世紀廢除出版物事先審查的浪潮中,先後有14個歐洲國家廢除了事先審查制度,即西班牙(1810)、挪威(1814)、法國(1814)、荷蘭(1815)、比利時(1830)、德國(1848)、瑞士(1848)、丹麥(1849)、意大利(1848)、羅馬尼亞(1866)、奧地利(1848)、塞爾維亞(1869)、保加利亞(1879)、俄國(1905)。但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許多國家在廢除事先審查制度後,好景不長,專制力量卷土重來,對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鉗制死灰複燃,例如法國、意大利、德國、俄國,尤其到二十世紀對表達自由的扼殺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自由和責任不可偏廢的美國模式

  這方面最經典的是美國。美國在表達自由方面的立法與司法,具有世界性的示範效應,值得稍作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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