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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先衰的證據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09:41  


兩個證據規則并未給刑事審判帶來明顯的變化
  中評社北京11月26日訊/“與剛出台時學界與實務部門的強烈預期不同,兩個證據規則(“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並沒有給刑事審判帶來明顯的變化,從規則本身作為文本的缺陷,加之積重難返的刑事訴訟困境,不難發現它面臨尷尬幾乎是一種必然…”。東方網今日登出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張培鴻的評論文章“未老先衰的證據規則”,其內容如下:
 
  中國兩高等五部門聯發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通稱兩個證據規則),自7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經快滿五個月了。相較於已運行了十三年的新《刑事訴訟法》,五個月的時間不能算長,但如果要評估它們解決實際問題的效果,已經足夠。

  遺憾的是,與剛出台時學界與實務部門的強烈預期不同,兩個證據規則並沒有給刑事審判帶來明顯的變化,從規則本身作為文本的缺陷,加之積重難返的刑事訴訟困境,不難發現它面臨尷尬幾乎是一種必然。

  一、兩個證據規則本身作為文本的缺陷

  作為司法解釋性文件,證據規則試圖解決刑事訴訟中的兩個頑疾:一是刑訊逼供,一是與死刑有關的冤假錯案。眾所周知,發生冤假錯案的死刑案件往往伴隨嚴重的刑訊逼供。在每一個冤假錯案的背後,幾乎都能夠窺見或隱或顯的刑訊逼供的影子。因此,從某種角度說,兩個規則所要解決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即刑訊逼供。

  但這一良好的初衷卻難以順利實現,原因在於:

  首先,證據規則中沒有明確界定刑訊逼供的內涵和外延。什麼叫“刑訊”,什麼算“逼供”,沒說清楚,只是籠統一句“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這就好比一名醫生,在沒有了解病人病症的情況下,就開出藥方,試問如何能夠根治痼疾?

  在筆者看來,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至少存在如下盲點:變相刑訊得來的證據是否需要排除?問供、誘供和騙供等方式獲得的證據呢?如果需要排除,通過什麼樣的程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如何舉證?怎樣區分“辦案瑕疵”與“程序違法”的界限?非司法程序(比如“雙規”)中的刑訊與逼供如何處理?通過刑訊手段得到的口供最終又以非刑訊的方式固定下來的證據是否有效?等等,規則並沒有給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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