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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監管:自由與適度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0-07-27 11:30:04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鬆緊流變

  “史上最嚴”金融監管:“大蕭條”衝走銀行“自律原則” 
 
  上世紀20年代,“自律原則”一直是美國金融體系的關鍵詞。直到1929 年 10 月“大蕭條”導致全美1/3銀行倒閉、銀行業信用體系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對金融業的監管才被重視,並促使1933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後來被稱為“對金融業最嚴謹的監管”的《銀行法》(它確立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立的制度安排)。 這一背景與今天奧巴馬出台新金融監管法案極為類似。 
 
  “大蕭條”經歷,讓美國的金融消費者(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儲戶和投資銀行客戶)認識到,在遇到風險或緊急情況時,現實利益衝突讓商業銀行優先考慮自身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受損。 

  70年代監管忽略消費者,對銀行“大開綠燈” 
 
  美國的金融自由化過程始於20世紀70年代初,隨著傳統工業逐漸外包轉移,金融主導、借貸消費的經濟發展模式逐漸在美國確立。出於發展金融業需要,30年代建立起的嚴格限制措施,也在此時逐漸放鬆。 
 
  客觀的說,美國日後繁複而充滿活力的金融創新,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對銀行貸款業務的放鬆監管,次級抵押貸款也是在監管放鬆後被開發出來的創新產品。監管放鬆之後,金融監管的一些基礎價值──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就相對削弱了。 

  消費者“自負盈虧”,監管在活力與穩定間尋找平衡 
 
  然而,說60-80年代的美國金融監管完全沒有估計消費者利益,也是不公允的,幾乎與金融自由化同步(甚至更早),美國就開始注重這方面的立法。但後來的次貸危機表明,即使美國很早關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但是如果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這一點,美國人在後來的次貸危機中體會更為深刻。 
 
  當時,美國頒布的《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雖然規定貸款機構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卻沒考慮借款人其實缺乏專業知識理解複雜的貸款條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對貸款利率水平作出嚴格限制,但卻要求借款人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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