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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根除刑訊逼供之後的副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0-05-20 12:03:28  


趙作海一案再次引發公衆對刑訊逼供的關注
  中評社北京5月20日訊/可以容忍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帶來的副作用,刑事案件偵破率的降低,可以容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絕不容忍執法者以法律的名義對公民(包括嫌犯)隨意修理。只有正視法律的缺陷,兩害相權取其輕,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訊逼供。只有將眼光更多地盯在執法者的身上,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不是將眼光盯在普通犯法者身上,非要將其繩之以法不可,才能真正地降低犯罪率。東方網今日刊發評論文章“根除刑訊逼供,必有副作用”,其內容如下:

  近日,趙作海一案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刑訊逼供!還是刑訊逼供!!人們不禁要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徹底根除刑訊逼供使得無辜民眾不再蒙冤?

  辦法是有,當然這個辦法不是處理幾個打人的警察,懲處幾個不負責任的法官那麼簡單,不從制度上進行改良,處理再多的人也無濟於事。

  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嫌犯的口供不再是合法的證據,換句話說就是賦予嫌犯沉默權。

  我們經常能在美國的影視劇中看到,每當警察抓到嫌犯時,第一件事就是要像和尚念經一樣背誦著“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沒錯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很多人了解美國的沉默權,往往是從這個米蘭達規則上開始,很多人誤以為米蘭達規則規定了嫌犯的沉默權。其實,沉默權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證案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米蘭達規則只不過是使得沉默權得以延伸,認為公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僅適用於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於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由於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預先告訴他應享有的權利,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於非自願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

  米蘭達規則實施以後,其作用是積極的也是明顯的,從此之後,再也沒有哪個嫌犯因受到刑訊逼供而蒙冤入獄,美國的司法系統也會辦錯案件,但錯的原因沒有一件是因為刑訊逼供,可以說賦予嫌犯沉默權,使得口供不再是合法證據是根除刑訊逼供的一劑良藥。

  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米蘭達告誡這種保護嫌犯權利的法律,是有重大的社會代價的。

  米蘭達告誡實行以後,嫌犯一旦落網,一個個都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吭,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更要命的是,有的警官好不容易抓到嫌犯後,死活想不全米蘭達告誡全文了(我數了一下,全文共61個英文單詞),不得不把嫌犯放掉,後來,警方幹脆把米蘭達告誡印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在抓獲嫌犯後,照本宣科交差。這樣帶來的後果是,警方的破案率直線下降,據美國司法部門統計,米蘭達告誡出台前,刑事重案破案一般在60%左右,“米蘭達”告誡出台後的幾十年,破案率已跌落在40%左右。

  這也就是說,要想加大保護嫌犯權利的力度,必然要對警方的權限予以約束,也會加大司法成本,更會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刑訊逼供雖然會使無辜民眾蒙受不白之冤,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它在打擊犯罪方面有著驚人的高效率作用,許多案件警方是依據嫌犯的口供偵破的。對米蘭達規則持反對意見的美國聯邦大法官哈蘭認為:“人人皆知,如果沒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遠無法破案,數量眾多的專家作證表明,警方提審案犯,獲取口供,對於控制犯罪非常重要。”

  當然,有人會說,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使得警方高效率打擊犯罪,又不濫用權利傷害無辜民眾呢?比如說,並不賦予嫌犯以沉默權,口供仍是合法證據,但嫌犯是打不得的。這個想法是美好的,當今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認為刑訊逼供的口供是合法的,無論它是不法治國家。我國有刑訴法也同樣如此,雖然沒有規定沉默權,沒有規定嫌犯問不得,但也同樣規定嫌犯是打不得的。但為什麼刑訊逼供會如此嚴重?這還是因為口供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高價值作用,許多嚴重刑事案件,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偵破,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對嫌犯定罪,口供如此重要,足以誘使警方鋌而走險,明知犯法,仍會對嫌犯進行刑訊和精神恐嚇。實話實說,明顯的肉體刑訊現在並不多見,但是車輪式的不間斷提審的熬鷹式刑訊卻比比皆是,這就足以讓嫌犯精神崩潰,真正的犯罪,會不打自招,無辜的公眾當然會自認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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