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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視功能組別的積極作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04 11:17:53 |
世界上有些事,不是大聲夾惡,就有道理。多年來,反對派刻意誤導市民,說什麼“政府施政偏袒權貴利益”、“功能團體有政治特權”、“功能組別與普選不能共存”等。我覺得事實並非如此。 我有幸參與基本法諮委會的工作,基本法經過長時間的廣泛討論,才最後拍板。在當年深入的討論中,如果有人提出“功能組別、分組點票日後或須廢除”,如此重要的一件事,基本法中定會作出明文的規定。 功能組別有利議會均衡參與 基本法之所以沒有作出上述規定,反映了當時絕大多數的草委、諮委和社會人士,認為香港如果要保持長期的安定繁榮,立法機關就一定要做到均衡參與。如何達致均衡參與呢?當時經過深思熟慮,即是應該由一個對有關只別甚為了解的人,擔任該只別的代表。試問,一個從來不知道商業運作的人,如何能夠代表商只?一個沒有法律知識及專業資格的人,怎可以代表法律只?即使他們得票甚多,亦不適宜出任代表。原則上,各行各業的代表,均須在業內受到認同,熟悉行業的方方面面,有能力、有資格、肯承擔及有影響力,才可以代表該行業在立法機關發言。各行各業在立法機關都應有自己的一把聲音,這就是當年起草基本法對實行均衡參與一個最強的共識。而且大家都認為,議會中除了有各行各業的代表之外,為了達到均衡參與的目的,亦應有地區直選代表普羅大眾的議員。當時考慮最合情、合理的辦法,就是各有一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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