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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鬧劇 須阻止登場

http://www.CRNTT.com   2010-03-17 08:24:23  


這些人“總辭”為求名,希望“自動當選”是怕得不償失。
  中評社香港3月17日訊/“公投”問題不是一般政治問題而是憲制問題。在憲制問題上,不能沿用普通法對於‘私人’的法律原理,亦即《基本法》沒有列明不可以‘公投’也沒有列明可以‘公投’,意味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是不存在‘公投’的。任何政治團體借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權力來推行‘變相公投’以造成‘公投’事實,是公開挑戰和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有憲制之先例。”資深評論員古再侯博士今天在《大公報》發表文章,認為“須阻止‘公投’鬧劇登場”,強調“必須承認,香港政治演變至今,我們面對的是長痛還是短痛的抉擇。這是無可回避的抉擇。”。文章內容如下: 

   2010年3月9日,香港大律師公會連任主席高浩文稱:由於目前沒有法例限制議員辭職和辭職後再補選,故“5區總辭”引發的是“補選”而非“公投”。大律師公會副主席楊家雄表示,至今聽不到有人指出哪一條法例不准“公投”,或者“公投”違反了《基本法》哪條條文,《基本法》也沒有列明不可以“公投”。至於“變相公投”是否合法,楊大律師認為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修訂補選條例漏洞 

  特區政府正是依據香港法律界這類大律師的上述觀點,一方面指責公民黨、社民連5位立法會議員推行“5區公投運動”,同時,又安排“補選”。換言之,是否作為政治問題,“補選”被當作“公投”是不可以的,但作為法律問題則一定要進行“補選”,那管它被當作“公投”? 

  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公民黨、社民連推動的“公投”是否只是政治問題而無關法律?二是政府如果真有政治意願反對“公投”有沒有辦法來堵塞香港本地的法例漏洞? 

  首先,必須承認,如果不看《基本法》而只看香港本地的《立法會條例》,的確,立法會議員可以辭職也可以辭了職再參加“補選”,政府也確實必須安排“補選”。問題在於,公民黨、社民連“5區總辭”的動機和目的是利用“補選”來做“公投”的平台,用行政長官曾蔭權的話來說是利用香港法例的漏洞。所以,如果特區政府有政治意願來阻止在政治上必須反對的“變相公投”或“5區公投運動”,那麼,是有時間及時修訂《立法會條例》以堵塞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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