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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三鹿案相關官員重了還是輕了?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07:42:31  


 
  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官員也享有不受非法究責的權利。“行政處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處分”本身,而是為了讓廣大官員“引以為戒,強化責任意識”。當責任在何處尚不明了,這些“責任人”就無“引”可為戒!沒有具體指向的“責任意識”也無法得到“強化”。要處分一個官員,首先得告訴這位官員錯在何處,處理的依據又何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不但適用於司法裁判,同樣適用於行政處分,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同樣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處分不說明事實與理由,也不利於向廣大民眾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監督意識。每一個行政處分都應該是一堂生動的法制課。當監察部門在處理決定中根據官員具體的違法違紀事實,闡明自己認定事實的依據和確定處分的理由時,首先就是對當事人的一次法制宣傳,它能讓責任官員明白職責所系。而一個包含了事實與法律,道理法理闡述清晰的處理決定公之於眾後,對於關心該官員的許多公眾,又是一份絕好的法制宣傳材料。 

  行政處分決不能只是幹巴巴的一個決定。若行政處分“不講法”,也“不講理”,民眾自然會產生合理懷疑,你的這個行政處分是不是掩蓋了本該進行的司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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