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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鹿董事長田文華最高刑罰可能爲無期

http://www.CRNTT.com   2009-01-01 10:46:46  


 
  而刑法第140條規定的是“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即“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刑法第144條規定了“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體表述是“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之外,根據刑法第150條,田文華等原三鹿高管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田文華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時涉嫌的罪名還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6日,田文華被正式逮捕。

  而在庭審中,公訴人則主張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後者是死刑。

  因此,罪名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解釋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明標準更高,檢察機關將負擔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

  檢方還原三鹿事件中的田文華

  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早在2007年12月,三鹿集團就已經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部分嬰兒使用其所生産的嬰幼兒系列奶粉後,出現尿液中有紅色沉澱物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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