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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公開透明的行政治理是保護和促進閩台融合的重要基礎。透明度原則從確立到制度體系初步形成,要求不斷提高,普及程度不斷加強。透明度原則不僅是 “善治”的基本要求 , 其蘊含的制度價值與“法治”價值理念高度契合,對立法、司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大陸方面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定位於兩大方面:一是政府措施與信息要及時公開;二是爭端解決程序透明。即通常被看做與雙邊利益有關的信息的交換,比如投資機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但是過去的十幾年,透明度的標準已經發生了演變,其變化的內涵概括為四個方面:(1)對東道國與投資相關的相關法律、 法規、政策、措施、決定、判決、裁定以及程序的公佈、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也就是,利害相關方能夠有機會參與到與其有關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不僅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要求公開透明,對正在起草中的草案也提出公開要求,突出公眾參與立法決策和行政決策,賦予利害關係人乃至普通自然人發表評論的機會,有的還深入到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2)透明度要求的實施機制安排(包括磋商、通報和信息交換,諮詢點、聯絡點制度、行政程序和復審程序要求等)。(3)對仲裁和調解等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要求。

  然而在深化兩岸融合發展過程中,“惠台政策措施,涉及眾多職能部門,各省市出台的具體辦法,都對應一家或多家行政單位,但大多數具體辦法都缺少辦事流程和諮詢電話及聯絡人,缺少統一歸口平台。”〔7〕涉台網站的內容偏宣導,缺辦事指南和指引,政策文件公開不完整,內容滯後,甚至長期不更新。

  總而言之,閩台融合法治之路,特別是形式法治之下的可能性,就因為法律的不確定性、模糊性等缺陷而出現了某種程度的前提之殤。未來,在涉台工作的諸多領域,都需要根據兩岸不斷發展的社會關係現實,對法治之法進行完善、増修,從而使法治之路成為可能。

  (二)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實現“非限縮型”的法治現代化

  所謂“非限縮型”的全面法治現代化,指的是不自我限縮於經濟貿易領域,而是全面拓展至文化、社會、政治各領域,既突出經濟權的完善,亦突出社會權的構建,既重視經濟法律規則體系建設,亦強調主體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何謂“社會權”?依德國學界見解,這一概念無疑應包含:請求工作之權、保障社會特定族群在社會及文化上有適當的發展機會、社會扶助及社會保險請求權。此外,隨著社會發展,還有認為,適當居所請求權及適合人類居住之環境請求權亦應列入社會權之概念。〔8〕

  從近期有關台胞社會政策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來看,無論於質之演變還是量的擴充上,均引人注目。無論在醫療保險、公積金的政策適用上,還是在日常居住、出行生活的身份管制上,均使得台胞能免於差別待遇,而享受與大陸地區居民平等之“同等待遇”。然而,上述推陳出新之做法仍停留在“惠台政策”的層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局部性和有限性。社會權的構建仍遠不足以支撐在陸生活台胞的“融入性”群體角色認知和“主人翁”社會治理參與。事實上,在民主法治比較健全的的國家中,以法律固定的社會主體身份,更能保障社會生活的民主化、規則化,從而形成法律基礎上的社會信任與合作。故此,“非限縮型”的法治化方能較為清晰地界定政府在推行社會政策、提供社會給付時,其於法律上應遵守之邊限何在。唯有如此,方能使社會政策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免於機會政治之嫌疑,使台胞真正形成成熟的、積極的身份認知,並進而成為法治社會的實際參與者、推進者、建設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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