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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第三,《舊金山和約》的涉台表述嚴重違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規定。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日本應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日本向同盟國遞交的投降書中亦承諾履行此義務,譬如,投降書開宗明義地承諾:日本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發表,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之參加宣言條款”;“切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這些承諾,實際上等於承認要將台灣歸還中國。事後,日本也實際履行了自己的承諾,將台灣交還給了中國,當時的國民政府代表中國接管了台灣。至此,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立。⑨至於後來衍生出來的問題:台灣究竟屬於“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爭,那是一個中國內部之爭,並不影響台灣屬於中國的法理和事實。

  第四,《舊金山和約》的涉台表述違背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有關規定。該公約第37條第1款規定:“依照第35條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項義務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之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因此說,如果要撤銷或者變更日本歸還中國領土的這項義務,需要《開羅宣言》的當事國中、美、英三國以及《波茨坦公告》的當事國中、美、英、蘇四國的一致同意。然而,中國被排斥與會,蘇聯等國也沒有在和約上簽字,所以《舊金山和約》擅自變更日本所應負的歸還中國領土的義務是於法無據的,也是中國政府絕對不能接受的。

  第五,在國際實踐中,中國政府從未承認《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與“有效性”。該和約是冷戰格局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基於自身政治和軍事戰略需要,排斥中國參與、強行通過的一個片面條約,缺乏正當性與合法性。對此,當時中國政府先後多次發表聲明,表達強烈的抗議與反對。時任中國外長周恩來更是直言“……美國政府在舊金山會議中強制簽署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⑩在《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上,蔣介石集團與日本簽署的所謂“中日和約”,中國政府從來不予承認,因為敗退台灣後的蔣介石政權根本不具有代表中國的任何合法性,所謂“中日和約”在國際法上就不能算是條約,更談不上具有合法性。從後來中日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過程及有關文件看,《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均沒有出現任何中國政府默認或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文字表述。⑪

  四、“三個否定”+“一個堅持”旨在“台灣地位未定論”

  以上表明,“台獨”勢力歪曲或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號決議三個國際法文件,堅持和強調《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是一脈相承的論調,其目的是為“台灣地位未定論”製造“法理依據”。

  (一)“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沉寂與泛起

  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聲明,表示美國及其他盟國承認1945年以來的四年中國對台灣島行使主權,但是同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聲稱“台灣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聯合國考慮”,隨即派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1951年9月,部分同盟國與日本在美國主導下簽署了《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名義與請求權。”因為條款中沒有明確寫明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故可為美國海軍進入台灣海峽、干涉中國內政提供“法理依據”。作為“舊金山體制”的一部分,1952年4月台灣當局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在對台灣地位的表述上,沿用了《舊金山和約》的表述,即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列島,而沒有明確寫明歸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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