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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地方債務量化考核是關鍵

http://www.CRNTT.com   2014-10-08 08:53:10  


  中評社北京10月8日訊/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新京報發表學者楊國英文章表示,客觀而論,與此前銀監會等出台的部門規章相比,此次國務院發布的“意見”,一是更具頂層設計色彩,二是對地方債務管控的框架設計更為全面,諸如對地方政府如何舉債融資、舉借債務如何使用和管理、如何償還、如何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等問題均做出了規定。

  但是,詳察《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我們隱約可以感知“意見”所彰顯的“控風險”和“穩增長”的雙重意圖,而部分地方政府很有可能選擇性地強化“穩增長”訴求。

  “意見”鼓勵承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的企業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等方式融資,允許地方政府為保障性項目建設發行專項債券。固然,通過推廣PPP模式,在部分基建項目得以順利推進的同時,可以相對避免地方債務規模的增加。通過發行專項債券的形式,可以避免商業銀行系統風險的累積。可是,追根溯源,PPP模式只不過將前期投資風險部分分解至社會資本,最終仍然需要投資項目本身的可贏利,才能確保前期投資風險的釋放,而發行專項債券為推進保障性項目護航,或許債務的增加仍由地方政府承擔。

  文章指出,之於當下而言,在地方債務仍然高企、且近三年來整體不減反增的情況下,無論是投資性的基礎設施項目,還是保障性的住房、公路、水利等項目,對其是否上馬、何時開工、投資規模多寡,事實上均應慎之又慎。對於負債率以及償債率水平過高的地方政府,評估回報率過低且規劃過於超前的投資性基礎設施項目,能不上馬的盡量不上馬,能緩一緩再建設的盡量緩一緩,而對於保障性的項目,儘管牽涉民生,但也應結合地方的實際財政狀況,不能貪大求洋。總之,投資規模能相對控制的盡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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