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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商向哈佛豪捐3.5億美元背後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19 09:44:21 |
美國不像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有慈善法,美國對慈善組織及捐贈的管理調節主要靠《國內稅收法》。美國規定,慈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慈善組織不得有政府背景,不得參與政治活動(如資助各類政府公務員的政治選舉,參與政府的各種活動)。 美國把私人慈善組織稱為"私人基金會",並規定私人基金會的資金必須來源於單一渠道,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家族,也可以是一個公司,如洛克菲勒基金會,比爾與美琳達•蓋茨基金會等,私人基金會不得在社會上向公眾募捐。公共慈善組織可以在社會募捐,如伊麗莎白-格拉澤兒童艾滋病基金會、美國癌症協會等。 慈善組織的捐贈並不能當然地享受免稅,只有按公司、信托、無固定組織形式的慈善組織方可申請免稅,並且要求慈善組織章程必須嚴格把慈善活動限制在單一慈善目的,不得有任何其他經營性活動,註冊時和以後募集的資產必須永久用作慈善目的,不得改變其用途。 只有經國稅局審查並獲得免稅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免交所得稅,並在年度報稅時填寫國稅局的"990表"。美國稅法規定的可以免稅的慈善行為必須是:救濟窮人,促進宗教信仰,發展教育和科研事業,建造和修繕公共建築、紀念性建築、古跡等,減輕政府支出項目,增進社區和諧,消除歧視和偏見,捍衛人權和公民權利,矯正社區退化和少年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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