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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香港人到底愛不愛國 | |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29:06 |
三、在對待政治共同體的層面,港人的愛國情懷最為複雜 唯其複雜,所以要分層次述說。 第一個層次,對於中國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一個國家獨立存在於世界的情感取向。在這個層次,國的概念無關政體,只關涉民族的整體生存,關乎和其他國家相對而言的獨立性。我想我可以大膽斷言,絕大多數港人不希望也不能容忍中國亡國,不能容忍中國內戰或者四分五裂。 第二個層次,對於香港回歸祖國的取態。時至今日,回歸已經十六年了,無論當初少數人如何不合作,按照政治學上的底線標準,保留永久居民資格和公民資格的人可以被推定為贊成回歸。這個意義上的愛國是一種推定,同時也是義務設定。從反面來說,不移民、不主張港獨就是愛國。如果有香港永久居民和中國公民鼓吹港獨,那他們就違背了基本的政治義務,等於自己把自己宣布為共和國的敵人。 第三個層次,對待基本法的態度。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所以對待基本法的態度就成了衡量港人是否愛國的重要政治指標。按照上面提到的底線標準,保留永久居民資格和公民資格的人可以被推定為擁護基本法。套用憲法愛國主義的說法,不妨稱之為基本法愛國主義。基本法愛國主義,是指承認基本法整體上的正當性和權威,擁護和遵守基本法體現的國家關於香港政治存在方式的總體決斷,即基本法體現的價值共識、制度共識。對具體某項制度規則的批評或修改建議,屬於公民的權利範疇,不能作為判斷愛國與否的標準。相反,當街焚燒基本法的行為則違背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政治品德。 第四個層次,對於中國的國體、政體、社會制度的態度。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在憲法或憲制的高度上,中央在香港不實行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和社會主義制度。據此,港人對於國體、政體和內地社會制度只負有兩種義務。一種是總體尊重(general respect),即尊重國家的制度選擇。消極地說,就是不干涉、不破壞、不顛覆內地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另一種是正當性認可(legitimacy recognition),即承認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的行為的正當性;在和香港相關的國內事務上,承認中央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權威。 第五個層次,對中央的具體政策和行為的取態。這是最麻煩的一個層面,因為這裡有一個矛盾。一方面,嚴格地說,愛國在概念上並不包含對一個政府或政黨政策和行為的擁護或“熱愛”,而且公民對國家政策和行為有批評建議權,不贊同或反對一項具體政策和一個具體行為不能等同於不愛國。然而,另一方面,愛國不是抽象的,要根據一個人的所作所為進行具體判斷。如果他/她逢中必反,盡做些親者仇、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整體性否定,如何可能說是愛國者呢?因此,不能從單獨一件事判斷一個人的政治情操,要從其一貫的行為來判斷,從行為的動機和結果來判斷,而且要考慮到兩地價值觀的差異。 以上標準是針對港人泛泛而談的,準確地說,主體是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人,特別是其中的中國公民。總體而言,關於港人是否愛國的爭議,焦點就在港人對中央的政見上,即對中國的國體、政體、社會制度的態度和對中央的具體政策和行為的取態上。香港的反對派應該感謝“一國兩制”,感謝基本法,因為這個方針和基本法給予他們最大限度的包容。而這個方針、這個法哪裡來的呢?不還是作為主權者的中國人民嗎?不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嗎?不還是中央嗎?因此,再怎麼對抗,也不能不要底線。只要一個人堅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底線,他/她就算是有基本的愛國良知的,具有基本的政治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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