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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被判10年冤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7 10:02:24 |
隨著案情被充分曝光,此前流傳的說法已不成立 被害人系賣淫的說法不成立 本案是強姦案,且關係未成年人犯案,所以案情一直不被披露,外人都是霧裡看花。此時李家釋放出大量信息,讓人感覺被害人楊某有賣淫的目的,在賓館中發生的不是強姦、實乃賣淫嫖娼。 但李家後來又攻擊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師,不斷釋放對其他律師不利的信息。這樣一來,其他律師又開始不斷洩漏對李家不利的信息。雙方較勁,使得各種辯護詞、案件細節、包括判決書全文都被洩露了個底朝天,此案幾乎再無秘密可言。這也為旁觀者作出判斷提供了方便。 根據案情,楊某一開始跟隨李天一等人離開酒吧,不排除有賣淫的打算,至少帶領楊某出去的酒吧領班張某肯定有促成賣淫的意願。但是在賓館裡發生的性關係的確不是賣淫。這是因為: 第一,在去往賓館的路上(車裡),楊某發現帶領她的張某不在,就要求下車離開,並不惜腳踹開車的大魏。而李天一對楊某實施了摁壓和毆打——另兩名被告人大魏和坐在後排可以看得很清楚的張某某從始至終都供述了這一點。兩個人獨立的證言互相印證,效力很強。而且在湖北賓館裡,小魏和張某某供述看到了楊某臉上有傷,後醫學驗傷證明楊某當晚受到了毆打。所以李天一毆打、控制楊某的事實無可否認。 第二,在賓館房間裡,如果楊某要賣淫,那麼她怎麼沒有要求對方戴避孕套?為何最後楊某得到的2000元“嫖資”——人均400元,與出台賣淫的“市價”差距相當大?可以說樣樣不符合賣淫的特征。 所以實際的性關係,與受到挾迫後的被動接受吻合,與主動賣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師李在珂的陳述意見大致總結了這個過程:“綜觀全案,這是一起由普通的賣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轉化而成的強姦犯罪案件,以張某離開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為節點,隨著李某某扇向楊某的第一個耳光,案件性質隨之發生了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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