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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站強制引產:於法無據,涉嫌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38 |
網易新聞另一面日登載文章《計生站強制引產:於法無據,涉嫌犯罪》指出,若真依法辦事,安平鎮計生站已違反中國及湖南省現行計生法律,涉嫌拘禁、故意傷害等罪。 國家及當地法規均未授權計生站強制引產孕婦 政府行為“法無授權即禁止”,湖南漣源市安平鎮計生服務站濫行未經法律授予的權力對孕婦引產,是違法傷害與拘禁孕婦人身 中國的“計劃生育”是否合理且先不論,就算是令民眾怨聲載道的中國現行計生法律法規,其中也並沒有明確對大月份引產的批准性規制。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現代法治理論主張,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於法律的明確授權。作為中國規範計劃生育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並沒有對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強制引產的授權。不僅如此,連作為地方性法規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沒有對強制引產措施的授權。湖南漣源市安平鎮計生服務站的行為肯定屬於行使公權力,而法律上未授予其有強制引產孕婦的權利。所以計生站人員強行將孕婦引產,是違法拘禁與傷害孕婦人身。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超生者除繳納為人詬病的“社會撫養費”外,並無受大月份引產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沒有強制引產的規定,對於計劃外生育,也只是用罰繳社會撫養費的辦法進行調節。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超生者除“社會撫養費”外,更多的法律責任也就是交三千元以下“終止妊娠保證金”,不必被強制引產 作為事件發生地的湖南,規範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是2002年通過生效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雖然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但是並未規定計生機構有權強制終止妊娠,而違反該條終止妊娠義務的人,則按照此條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並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終止妊娠保證金。終止妊娠的,保證金必須如數退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保證金”,並無強制引產的授權規定。所以在湖南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實施強制引產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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