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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女童:天性殘忍還是環境使然?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11:29:23  


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韓磊
  中評社北京7月29日訊/7月23日,北京大興發生一起惡性暴力事件。兩位刑滿釋放男子駕車與一位帶著2歲女童散步的母親因停車起了爭執,並下車動手打了這位母親,其中一位叫做韓磊的男子竟然在打人後雙手把女童抓起,舉過頭頂,並重重地砸在了地上。女童則最終不治身亡,北京警方則迅速抓捕了行凶者韓磊。但人們依然震驚於這起事件,怎麼會有如此殘忍的暴行,許多人心裡都有個疑問,到底是此人天性邪惡,還是“社會怎麼了”?[詳見鏈接]

韓磊摔死嬰兒很可能是人格缺陷,但也屬於激情殺人

  摔死兩歲女童,可稱之為毫無人性

  本次暴行,過程並不複雜,周圍的人證也讓事實非常了然——帶著女童散步的母親,與行凶者因停車問題爭吵,兩位刑滿釋放人員隨即下車打人,叫韓磊的男子做出了摔死嬰兒的暴行。上一個引發舉國人民憤怒的同類事件是盜車犯周喜軍,他在盜取車輛後逃跑時發現車內的嬰兒,於是就殘忍地將其掐死、掩埋於雪中。

  韓磊、周喜軍的行為之所以引發舉國震驚,是因為行凶者的行為稱得上毫無人性。在《長春嬰兒之死:誰製造了讓人無法忍受的罪行》中已經介紹過,由於生物學的原因,嬰兒的特征讓人們覺得非常可愛,喜愛嬰兒是人類的天性。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殘忍地殺害嬰兒都違背了人類的天性,所以韓磊和周喜軍都可以稱得上是毫無人性,可以推測他們都有著嚴重的人格缺陷。

  但韓磊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

  然而,周喜軍與韓磊的行為又有所不同。周喜軍是在盜車後在開車期間發現了嬰兒哭鬧,基於躲避抓捕的考慮,才殘忍地殺死嬰兒。而韓磊的行為則無動機可言,僅僅因為與女童的母親言語起了衝突,就摔死了女童。這符合激情犯罪的一般定義:行為人因言行被激怒,在喪失自我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實行了暴力性的犯罪行為。換句話說,不是有預謀的犯罪。相比起當年藥家鑫因擔心被撞倒的張妙抬頭看車牌就去殺人,無疑韓磊的做法更符合激情殺人的定義。

  但事實上,據前蘇聯法學家澤林斯基對一組因嚴重暴力犯罪而受懲處的罪犯所進行的調查,“85%的罪犯都不是預謀後實施暴力犯罪,其中2%的罪犯的加害意圖產生於鬥毆時;7%的罪犯產生於回擊被害人的侮辱、虐待或其他不當行為時;12%的罪犯聲稱,他們一般沒有犯罪的念頭,他們不能解釋,一切是怎樣發生的。差不多2/3以上的罪犯堅持認為,在施暴之前他們與被害人的關係是正常的,而且常常是友好的,這在法庭審判中也得到了證實。”

  這表示,激情犯罪者殺人,往往自己都無法解釋為什麼事情會發生,為什麼“惡”會在一瞬間突然降臨。這實際上是一種“衝動控制障礙”型人格,當情緒噴發之際,便會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當擁有這種衝動型人格的人同時對孩子毫無憐憫之心之時,最惡劣的殺害嬰兒事件便有可能出現了。類似的事情還不僅僅是這一起——

  2010年11月14日,30歲的北大畢業生連勇因司法考試沒過,在路上與11歲的劉姓男童發生碰撞後,就將怒氣傾灑在男童身上,將男童騙至回龍觀鎮其租住處後毆打,最後還用繩索勒壓男童的頸部,最終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2月11日,安徽太和一對再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兩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爆發口角大戰。丈夫張某情緒失控,當7歲的繼子冬冬放學歸來後,張某放下電話後便殘忍地向冬冬舉起了磚頭,將其砸死。

  上述的犯罪類型都可以稱得上是“激情殺人”。並不是說,激情殺人就相當於精神病人殺人那般不用負刑事責任,但主觀上對情緒失去控制的程度能夠影響法官的量刑。不過,“激情殺人”並不是法定從寬的量刑情節,即便能夠認定,只要法官認定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仍可能處以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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