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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案發後多次受到恐嚇和威脅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12:38:07 |
2、該聲明只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來論證應當對尚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進行保護,是片面的。 因為,國家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通過多種途徑,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在該部法律中,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更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拄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該義務呢。是否讓尚處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李某某輟學了呢。 再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衙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是否對李某某進行了共產主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教育。甚至是否進行了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3、該聲明還說,“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導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啟發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姦她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姦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強姦他人妻女,那麼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姦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後強姦就不是強姦嗎? 被害人楊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托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為了某種不便言說的原因,挑戰法律和公眾的底線,並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 2013年7月l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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