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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的“利己主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31:40  


 
  一種是:政府更多是中立的,體制對資源的分配,主要是各社會階層在民主程序上充分博弈的結果,因此相對公平,同時,也有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防止政府在分配時偏向“自己人”。

  另一種則是:政府在分配資源時,自己就是一個利益主體,而且在缺乏約束的情況下,是按和體制的親疏遠近來分的。這種情況下,體制的分配,無論是對於政治文明,對於市場,還是對於社會公平,都會形成一些破壞性因素。

  最經常的表現是:在制定制度、政策時,如果一項制度、政策不利於體制內的分利者,幾乎很難制定出來,經過官僚機構內部的多次“協調”也無濟於事。而即使制定出來,只要制度或政策確實是不利於體制內的分利者或和體制有姻親關係的利益集團,要操作也非常困難。

  而相反的情況是,只要一項制度或政策有利於體制內的分利者,出台就非常之快,幾無任何“障礙”。

  按照這種分配模式,體制實際上是在通過對“體制外”的各利益群體的排斥,逐漸剝離制定制度、政策是為了實現“公共福祉”的功能。背後的“公共權力”,其“公共”屬性也大大降低。而當權力的公共屬性遭遇質疑,官民矛盾、社會裂痕勢必加深。

  超越體制的“利己主義”,消除其中的一些破壞性因素,已經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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