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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推三級分稅制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08:35:31  


  中評社北京6月13日訊/2013年8月1日之後,“營改增”將按“1+6”方案框架推向全國並將適時擴大行業覆蓋面,必然倒逼整個財稅體制的深化改革與央地財稅關係重構。

  財經國家新聞網發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文章表示,十八大後的整體改革設計工作,有望按慣例於下半年召開的三中全會上形成指導性文件。把財稅服務經濟發展全局的深化改革任務,需要落實為路線圖與時間表,尤其是央地財稅關係的中長期優化重構思路,亟需予以廓清。

  文章分析,近年來,“地方隱性負債”、“土地財政”、“基層財政困難”等問題,使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飽受批評。其實,問題的根源絕非分稅制的推行,而是因為省以下至今遲遲不能真正進入分稅制狀態,實際淪為五花八門、複雜易變、討價還價色彩還較濃厚的分成制與包幹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目標模式。

  省以下分稅制遲遲不能真正貫徹,是因為省以下還有市、縣、鄉鎮,加上中央,整個政府財力分配體系中至少共有五級,如何依二十個左右的稅種實行五級“分稅”,在技術上是無解的。是故,1994年以來實際僅在中央和省之間維繫了分稅制框架的基本規範,而省以下未能落實。往前看,出路在於逐步推進“鄉財縣管”和“省直管縣”,把財政的實體層次減少到三級,使省以下的分稅制由無解變有解。

  按照三級框架深化分稅制改革、重構和優化央地財稅關係,必須以合理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即“事權(支出責任)”為始發環節,構建“一級政權,有一級合理事權,呼應一級合理財權,配置一級合理稅基,進而形成一級規範、完整、透明的現代意義的預算,並配之以一級產權和一級舉債權”的三級分稅分級、上下貫通的財政體制,加上中央、省兩級自上而下的以因素法為主的轉移支付和必要的生態補償式的地區間橫向轉移支付。這一體制安排如能到位,將使中國所有地區包括欠發達區域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所需的財力與其事權相匹配,在國家長治久安的全局概念上消除基層困難、隱性負債的隱患和矯正土地財政的偏頗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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