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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兩年,女教師怎被無罪釋放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19 12:05:37 |
可見,這項原則保護的是人的權利和自由,倘若司法不公、胡亂安加罪名,那麼,大量沒權沒勢的平民的權利和自由就受到威脅。而這樣的例子其實很好找,比如有的上訪者就被以“敲詐勒索罪”判刑。而就在本世紀初,法國司法界也發生過一起有關“性虐兒童”的大冤獄。由於預審法官等人員的執法不當,在一審中有6名無辜者被判有罪,有一名被告以絕食的方式以示抗爭,最後死在獄中。真相大白後,法國舉國震驚,被稱為司法界之恥。而在當時,看起來好像“鐵證如山”(事實上有的兒童說了謊話)。 無論如何,罪刑法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司法原則,也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也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 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 不得被判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央視的採訪顯示,顔某虐童長達兩年時間 然而公眾的憤怒也並不“莫名”,央視對警方採訪證實顔某虐童長達兩年許多人憤怒在於,顔某並不是偶爾為之,根據央視對溫嶺警方的採訪,顔某虐童長達兩年,而700多張的照片(不少涉及虐童)也都基本屬實。 在同案中,有一位為顔某拍照的女教師童某,根據新聞報道,她還是個實習生,拍照也是被顔某要求的,當時,拍照的童某制止過顔某,但是顔某堅持要拍。可這位童某,也同樣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為名給行政拘留了7天。 顔某和童某的行為其實差別非常大,但是處理結果卻相差不大,比起來,童某就很“冤”了,大眾的憤怒實屬必然,非要說什麼輿論要綁架司法,無疑有失偏頗了。 權宜之計是,家長以“侮辱罪”提告發,可能成同類案件一時的處理範本立法有著滯後性。即便是今天剛剛公布實施的法律,明天就有可能出現法律所難以預見的犯罪行為。針對虐童行為肯定不能等到新的刑法修正案規定罪名之後才處理。尤其是在中國的虐童可能非常嚴重的情況下。 有一個例子,像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就不適合14歲以上的男性,但是現實中類似“智障成年人”被拐賣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時候,“拐賣婦女兒童罪”並不適用,但是,還有“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是適用的,也並不超出罪刑法定原則。 其實,在刑法中有一項“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有人認為顔某其實不存在踐踏幼兒尊嚴的主觀故意,就是在體罰不聽話的孩子。不過,到底有沒有主觀故意,其實應該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事實認定。 “侮辱罪”最大問題還是在於這是一個“自訴罪”,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究。但是,法律人士可以建議幼兒們的父母進行起訴,公益律師也可以提供法律意見。 在法律上,自訴罪用的是“告訴才處理”一詞,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也許,檢察機關在防止虐童的問題上,也可以有更積極的姿態。 當然,到底虐童程度是否嚴重到構成犯罪;如果犯罪成立該怎麼量刑……是法官的職責。 另外,除了刑事途徑外,別忘了還有民事救濟途徑,向加害人和管理不力的學校、上級行政部門索償並無不妥。雖然後兩者難度系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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