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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副局長成巨貪 官場污染熏黑了他?

http://www.CRNTT.com   2012-07-19 12:09:05  


 
司機同謀

暗定中標公司收“好處費”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准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因海南省內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該模式標準合同文件等與中國現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肖明輝借鑒國內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後續的招標工作中,他獨攬大權尋找競標和中標企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並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時任洋浦規劃局司機的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隨後,張某梁便找到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按照網上公示的資格預審公告,洋浦EPC項目投標人須是在中國國內、依據中國法律注册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總包企業,注册資本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億元(含3億元);投標人須具有住建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方應為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張某梁為人實在,跟我個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來的公司我不滿意。”庭審中肖明輝稱,後來司機張某梁找劉某東幫忙。劉通過他人聯繫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的競標活動。於是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他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內,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劉某東將需要支付工程款總價5%的“好處費”的條件告知中某建設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繫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並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弄虛作假

夥同他人收受1611萬餘元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一家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集團如願以最高分中標。同年12月3日,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與中某建設集團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餘元的承包合同。之後,肖明輝為方便取得好處費,便安排司機張某梁具體經辦。

  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於接受中某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册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集團支付好處費。其間,中某建設海南公司按約定,向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萬餘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餘款被張某梁占有。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後,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於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主動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執行逮捕。劉某東因涉嫌介紹賄賂罪,於2011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標上存在受賄行為,據檢方指控,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標該工程,並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春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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