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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海基會新廈明潛語言有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12-05-19 09:05:33  


 
  其實,海峽兩會互設辦事處,已有法源依據。實際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就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據此規定,海基會已在台灣地區的中部、南部設立了分支機構,當然也為其在大陸設置辦事機構提供了法源依據。另外,“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更是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興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既然是“對等原則”,台灣當局當然也可批准海基會在大陸設立辦事機構。

  現在,就只剩下專為執行上述兩個法規進行具體細則性立法的問題,通過修法而增訂此規範。但既然是要修法,就宜趁此機會,一併就已經暴露出來的不適合形勢發展的條文內容,也進行適當修訂。比如,在台刊發大陸地區廣告,大陸企業在台招商,台灣人民出任大陸地區的榮譽職務,大陸學生在台就讀權益,甚至是全面修訂,這就是為馬英九建立“歷史評價”的極佳機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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