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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釣魚島贏得尊嚴 才能在南海贏得尊重

http://www.CRNTT.com   2011-07-21 09:09:05  


 
  我們先看第一份文件。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是中日三個文件中最基礎性的文件,凡九條。關於中國和日本主權範圍的確認,文件第二、第三、第五條認為: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在第二條中,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第三條中,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重申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在這兩條中,日本方面有意義的承諾是“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是這樣寫的: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關於台灣,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是這樣規定的: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簽署《中日聯合聲明》後記者招待會上曾解釋說:“《開羅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我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 但我們如果仔細查一下《開羅宣言》就會發現,大平正芳在此通過偷換概念而回避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實質性立場。

  如果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的說辭可以表達日本放棄在台灣權利的含義,但現在日本建交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不再是《開羅宣言》中所說的“中華民國”,並且日方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那麼這時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條搪塞台灣主權歸屬問題,顯然就不合邏輯了。儘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蔣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還是刻意規避了台灣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日本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並沒有承認中國政府重申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儘管日本與台灣當局實行了“斷交”,但並不能由此推導出它法律上承認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則。由此必然產生的邏輯是,日本方面“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不包括台灣的,日本與中國建交的主權關係只限於中國大陸,日本方面廢除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日台條約》,不與台灣發生正式的官方關係並不是基於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而是基於“理解和尊重”中國立場的表態。關於此,當時與大平正芳共同簽署《中日聯合聲明》的中國外長黃華在其回憶錄中認為: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充分理解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是“以間接的方式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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