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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錚:解決南中國海僵局需要新思維

http://www.CRNTT.com   2011-07-15 09:03:10  


、  中評社北京7月15日訊/“如果我們在地圖上一一畫出南中國海相關各國各自所主張的海域疆界綫,如果我們把各國的主權聲明放在一起對比,我們恐怕只能得出一個結論:由於各方立場相差太大,南中國海僵局實在看不到任何達成協議的可能。但是,如果各方能夠以法理代替情理,能夠完整地對照國際法,而不是從民族情感的角度對國際法進行對己有利的片面解讀的話,特別是,如果我們的分析能夠超越各方的立場而聚焦他們的利益,我們就會發現,我們對南中國海的紛爭會有全新的認識,而相關各方實際上存在巨大的共同利益。對於任何衝突而言,用新思維和新眼光來看待舊問題,是解決衝突的必由之路。”美國西東大學教授、美國和平研究所資深研究員汪錚日前撰文“解決南中國海僵局需要新思維”如是說,詳論如下:
  
島礁不是重點

  長期以來,人們對南中國海問題的討論一直集中在南沙的島礁之上,相關各國也以對島礁的占領,作為自己在南中國海存在的最有力證據。但是,一個人們常常忽略的問題是:南沙群島海域究竟有多少島礁?他們有多大?事實上,南沙海域常年自然露出海面的島、礁、沙洲加在一起不過30多個,即便包括只在海水低潮時露出礁石的低潮高地也不過50多個。而所有島礁的陸地面積加到一起不過3平方公裡。其中最大的太平島也只有0.49平方公裡,絕大多數“島礁”,不過是海面上的幾塊岩石或珊瑚礁而已。但是,南沙群島海域的總面積有42.5萬平方公裡,這樣平均下來,差不多每一萬平方公裡的海域,才有一個露出海面的島礁。這些小島礁在浩瀚的南中國海中,真可以用“滄海一粟”來形容。

  南中國海各國對島礁的爭奪,實際上產生於他們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個錯誤解讀,即以為每一個島都可以擁有12海裡領海和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但是,該公約實際上明文規定(第八部分第121條):“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而且,這一條還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公約第60條也明文規定:“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根據這些條文,南沙諸島應該只有本身具有地下淡水資源的太平島勉強符合規定。

  一句話,如果南中國海各方遵守海洋法公約,那麼他們對這些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島礁的占領並無法律意義;而即便他們不遵守這個公約,占領這些小島礁對他們在廣闊南中國海的現實存在,也並無多少軍事和政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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