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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庫何以成“賊”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28 09:26:37 |
■ 數字版權糾紛如何解決? “避風港”原則要求權利人告知侵權 百度和出版界的維權糾紛中,互聯網“避風港原則”被反覆提到。所謂“避風港原則”,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23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上,百度文庫已經作品直接提供了空間,不屬於搜索和提供鏈接,已經超越了“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範圍。 此外,避風港制度的設置本意是因為網站分不清海量內容里哪些是侵權的,才會默認服務商不知道侵權,讓其享受收到通知後法定時間內删除即可免責的待遇。但百度文庫設置了分類和推薦,這說明網站是完全有能力知曉哪些內容是侵權的,此時不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 “紅旗”原則要求平台商自證“清白” 為限制“避風港”原則的濫用,版權保護發達國家提出紅旗原則,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有所借鑒: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按照這一理論,即使網站上一些內容不是由運營商自己上傳的,但只要這些內容顯而易見地屬於盜版,那麼運營商就應當主動予以删除,而不能因為沒有收到版權人的通知而拒絕承擔責任。 完善法律方能保障各方利益均沾 如果網站內容大部分屬於盜版,删除都來不及,只能關張了事。美國最大的MP3下載網站usenet敗訴,用BT分享作品的海盜灣創始人坐牢,都是依據這個道理。也就是說,解決數字時代的版權糾紛,立法應該逐步減輕著作權人舉證責任,確定數字版權加密保護技術,發布者必須證明自己擁有該作品的版權才能發布作品。創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將會替代以創作者為中心的版權交易機制。 □ 結 語 一個良好的社會習慣,需要很長時間去建立,但破壞它則顯得很容易。百度文庫今天作惡是因為互聯網發展超過了法律所能規制的程度,而知識創新與產權保護之間的長久平衡,則需要法律及利益相關方共同努力。 (來源:網易評論頻道《另一面》2011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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