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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離國將是國家之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2 09:50:36  


 
  那麼為什麼一定要拉一個八竿子都打不著的尋釁滋事罪呢?理由很簡單,因為沒有口供,肖傳國及其同犯自己沒有說要殺害方舟子,如此,如果依照故意傷害罪起訴,方舟子和方玄昌兩者都沒有構成輕傷,而故意傷害罪一般來說,是結果犯,沒有未遂的。意味著肖傳國要無罪釋放,對於領導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後卻只是治安拘留,顯然讓辦案人員不滿意。於是,以傷害(殺人)嫌犯肖傳國變身為“流氓犯”(舊)就出爐了。

  筆者認為,這本案中其實仍有合法路線可走。檢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雖然,沒有故意殺人的口供,但是,根據作案細節,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對准腦袋等案件細節,起訴故意殺人是足夠的,畢竟,檢方起訴的要求低於定案要求。說實話,除肖傳國外,其餘兩位凶手都是有前科的,不排除之前已經串供過,或者高人指點過,要他們口中說出想要兩被害人項上人頭,可能性不大。我國刑訴法規定,沒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夠證據,一樣可以定罪。這樣起訴,算是給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傳國一個公道,更關鍵的是,給法律一個公道。

  其實,根據我國獨特的刑訴法,檢方起訴甲罪,法院可以直接判乙罪成立。因此,一審法院本可以在最後一關把關。如果法院認為故意殺人(未遂)成立,可以判處此罪,如果認為不成立,也可以無罪釋放。不能因為肖傳國案影響大,而草率找個罪名把案子結了。可惜的是,在領導批示的流水線中,程序員(法官)顯然只想完成任務收工,而不是執法必嚴。

  越是影響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執行法律,哪怕執法結果是肖傳國無罪,如果認為這種結果不公平,只能事後通過全國人大修改法律,而不是將現行法律扭曲執行,破了罪刑法定原則。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傳國,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這種關鍵案件中需要得到堅守,這種堅守也會讓公眾知道,什麼是法治。

  肖傳國教授作為院士候選人,對於一個只是批評報道自己學術問題的人,動輒下狠手,情節固然惡劣,然而,比這更惡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實現懲罰目的,這種“凶器“,比肖傳國雇凶所用的羊角榔頭的危害性,可要嚴重得多。

  好在,還有二審,希望二審法院能守住最後一道關,而不是完成最後一道工序。(2010年10月12日08:00南方網 斯偉江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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