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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我為什麼要反對廢除貪官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31 11:22:15 |
在近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會議上,據說就是否應廢除貪官死刑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廢除貪官死刑,一向是某些學者的專論,怎麼卻走進了國家的立法機構?仔細回顧一下,自胡長清以來,經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到不久前的文強,貪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屈指可數。因貪腐而被判死刑的,就更少了。試問有多少官員或公民還記得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而今天的現狀是,如果某個貪官涉案金額只有10萬,網民會爭捧他是個廉潔的“清官”。就像那位跌入了“日記本”的著名煙草局長韓先生,涉案金額居然只有幾十萬元,一份網絡調查顯示,超過九成的網民認定韓局長是個“好官”。近年來,一些落馬官員的貪腐金額動輒以“億”計算。比如最近曝光的“三最女貪官”羅亞平,涉案金額多達1.45億元。這位遼寧撫順市原國土資源局順城分局局長,被中紀委批示為“級別最低、數額最大、手段最惡劣”。但對層出不窮的貪腐案件來說,“三最”只是一個傳說,現實中沒有最惡劣,只有更惡劣。從法律經濟學上分析,既然貪10萬元最多不過死緩,貪10億元最多也只是死緩,為什麼不貪10億元? 所以對貪官保留死刑必要,對貪官適用死刑也必要。如果空有死刑的刑責設計,卻束之高閣不願動用,刑罰對貪腐官員的威懾力也就大大減弱了。以死刑沒有威懾力,作為廢除貪官死刑的理由,說不過去。貪官並不是哲學家,能將生死置之度外。刑法的威懾力是針對多數普通人的,那極少數不怕死的精英,本來就不需要刑法的約束或威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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