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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能縱容跨國賄賂連番上演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09:21:21 |
去年7月開始見於國內報端的美國CCI公司(控制組件公司)賄賂國內企業案再起波瀾,據悉,從美國司法部獲得一份經辦該案檢察官郵件,顯示國內有19家企業捲入該案,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業就超過10家,包括中海油、中石油、神華集團、中石化(600028,股吧)、國投電力(600886,股吧)、華能集團、大唐集團、華潤集團、中核集團、中廣核集團、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等,該郵件還詳細列舉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賄金額及具體的受賄人名單。 由於涉及面廣泛、涉案金額較大,而且典型地體現了包括行賄方當事人道德風險在內的多方面問題,這起案件完全有潛力成為我國推進反跨國賄賂制度建設的突破口,而由於中國對外經貿規模巨大且迅速增長,外貿依存度為全世界大國之冠,跨國賄賂在我國腐敗問題中正占有日益突出的地位。 我們不必苛求司法機關先知先覺、比行賄的跨國公司母國有關部門更早打開突破口,因為外資跨國公司很容易將賄賂支出轉移到海外,而調查跨國公司母公司賬目又面臨眾多法律和政治障礙,經濟成本也非常高昂,東道國司法機構確實很難拿到對方行賄的確鑿證據。跨國賄賂案件之所以頻頻爆發,也是因為尋租者都能看到,在加大監管部門查證成本、從而降低敗露風險方面,其它條件相同,民營企業“優於”國有企業(特別是以前那種“管理死板”的國營企業),外地企業“優於”本地企業,外資企業“優於”內資企業。相比之下,作為跨國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母國,其司法機構獲取有關證據要便利得多;不少跨國公司在華腐敗案件之所以由美國等母國當局偵破,確有一定必然性。但我們的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構應該考慮在別國司法機構揭露出案件後及時採取行動跟進,並爭取推進相關制度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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