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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賣人行道是權力尋租的“活標本”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1:19:52  


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為什麼成了“拍賣品”?
  中評社北京5月14日訊/媒體報導,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占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拍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競價拍租資金。《瀟湘晨報》今日登載評論員周東飛的文章表示拍賣人行道是一出“與民爭利的折騰”,《齊魯晚報》也發表評論員郭鬆民的文章認為拍賣馬路攤位是“強盜邏輯”。其內容如下:

  ○瀟湘晨報:拍賣人行道是一出與民爭利的折騰

  據5月13日《人民日報》報道,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占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競價拍租資金。

  很明顯,通過這手競價拍賣,弋陽城管是大賺了一筆。弋陽縣收取占道費的標準是每天每平方米7角錢,一個流動攤點按6.25平方米計算,每年占道費不超過1600元。經過“學習上饒兄弟縣市經驗”,按照“願者上鈎”的方式操作,一個攤位的最高收費達到了1.6萬元。收費憑空暴漲了10倍,也難怪這項“改革”的操刀者忍不住自誇“效果超出了設想,方向是對的,縣領導是肯定的”。至於縣城管大隊在“縣領導大會小會表揚”之外,能否從自己掙來的這筆錢裡面獲得實惠,天知地知惟獨我們不知。

  城管大隊可以把人行道拿來拍賣賺錢嗎?當地城管官員們的表演堪稱精彩,先是異口同聲地答覆“我們做事都是有依據的”,並指依據就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當記者索要該辦法時,他們立即宣稱“沒有,很難找到”。記者通過手提電腦上網查到該辦法,“第三條”不是,“第二章第三條”也不是,於是“在場的幾人臉上似乎有些不高興了”。其實不用查找,這種“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私有化,私有權力利益化”的典型病態表現,如何能夠從正式的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呢?城管可以阻止在人行道上擺攤設點,但不意味著他們因此就有權改變人行道的公共屬性和用途,進而把人行道當成商品來拍賣賺錢。

  行政法的一個常識在於,每一項政府行為都必須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弋陽縣城管大隊拍賣人行道的做法,說白了就是違法行政,自我授權,對經營者敲竹杠。尤其惡劣的是,他們在敲了百姓的竹杠之後還不忘賣乖,把自己打扮成關心弱勢群體的大善人。某城管官員反問記者:“你說怎麼辦?下崗、傷殘人員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擺攤設點,只能採取拍賣方式,這樣才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底層民眾為了生存要求擺攤設點,城管當局體諒民生艱難適當放鬆沒必要的嚴厲管制,並改變執法的方式方法,這樣做當然沒有錯誤,問題在於口惠而實不至。

  這名城管官員的機靈之處,就是拿拍賣人行道的違法行政行為綁架放鬆管制這件事。其實,明眼人自然不難看出,競價拍租並不是放鬆管制的必然選項。一些城市已經進行的探索表明,在綜合考慮交通、環境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嘗試在某些時段、某些區段對小商小販的經營開禁。這種開禁經過了科學的評估與測算,並建立在不增加小商小販的負擔基礎上,他們原本就是弱勢群體,經不起任何假托高尚借口的盤剝。弋陽城管的所謂“老百姓滿意”,無非是挖好陷阱逼人就範。交了錢的算“合法”,不交錢的面臨著“取締並罰款”。商販們找官員理論,官員回敬以“在這裡我說了算,你不要就出去!”

  在拍賣人行道的“改革措施”實行以後,攤販們除了大大增加成本,“算是給城管局打工”之外,還能獲得什麼額外的收益?但在城管官員看來,這一切僅僅意味著“做不到人人滿意,只能有人作出犧牲”。作為政府部門的城管當然是滿意了,可這滿意建立在攤販利益被剝奪被犧牲的基礎上,除此之外,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此收獲什麼。弋陽城管的一番折騰,除了說明如何與民爭利之外,再也顯露不出任何深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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