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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抗議文化:不只是權力更是責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25 09:09:40 |
在台灣,有所謂的“集會遊行法”,各種集會遊行都必須事先申請報備,核可通過後才能舉行。因此集會遊行是有時間與路綫限制的,端看當初申請的內容與期限,而且不能夠有超過申請訴求的其它行為出現,所以包括319槍擊案後的靜坐抗議乃至紅衫軍都必須在期限前解散,否則就觸法。這也就是為什麼每次抗議行動都會有警察舉牌警告的理由了。違者有可能遭到罰款甚或其它處分,紅衫軍之後,施明德遭到訴訟,就是因為此行動違反規定。由此可知,集會遊行是必須接受法律約束, 因為社會上還有許多並未參與的民衆,為免幹擾其生活秩序,在被認可的游戲規則下,才能讓參與抗議遊行與不抗議遊行者的權益都獲得保障,這才是真正的自由與權力。 至於安全與秩序的維持,除了要靠公機關、活動發起團體外,絕大多數得要依賴群衆的自覺。我記得有回在隊伍裡,有幾個人情緒很激動想要破壞路邊的公物,立刻被群 衆給制止,口裡還說著:不能破壞秩序。而激動的人們也立刻恢複清醒。因此,集會遊行本身是種權力,但更多要靠自制力來完成這種權力的行使,一旦破壞了在全 民心中的信任,以後類似訴求的集會遊行就無法獲得民衆的自主支持,那麼一場“小貓兩三只”的抗議活動自然就不會有任何效果。 雖然台灣並不是每場抗議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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