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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0:21:41  


一些針對女性的條例被認爲帶有歧視性質
  中評社台北4月7日訊/“台灣每天有許多的女性在一生中於一定的時間會提醒自己做該做的事、該穿的服裝、該待的位置。”“當女性除了‘齊家’,還要治國、平天下時,台灣社會準備好了嗎?擁有‘保國衛民’專業之“國家”軍隊看來是還沒準備好。”《中國時報》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陳宜倩的文章“殘缺的自由雙倍的責任”,對此台灣女權問題進行討論。文章內容如下:

  “三十歲了,我該辭職了!”(北市國父紀念館懷孕、結婚、滿三十歲自動離職的舊勞動規範)

  “良家婦女深夜不外出!”(一九九五年桃園火車站站務公告)

  “十一點四十五分了,我該回宿舍了!”(輔大女性宿舍門禁)

  “校門口到了,我該將短褲換掉了!”(北一女中服裝禁令)

  “九點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該回部隊了!”(“國防部”最新禁令)

  她們是高中學生、大學生、軍官、士兵、公務人員、工人,一同分擔這個社會的各種角色,卻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人身自由、休閒娛樂自由、著裝自由(有時一定要穿裙子,有時一定不能露出膝蓋與小腿)。理由呢?這是對女性的“保護”。

  《中國時報》報導軍中為加強要求兩性營規管理,將“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以建立性別平等規範;未來女性官兵若自願參與聚餐,在餐敘現場不能超過晚間九點,這是對女性官兵的“保護令”。這樣規範的前提假設、邏輯與解決途徑,受過“性別與法律”課程基本訓練的大學生一眼就看出破綻。

  “如果擔心男性藉酒壯膽加害女性,也應該是喝酒失態的男性早早回營睡覺吧?”大學生不解的問。這個思維讓人想起美國一九七六年的Craigv.Boren案,當時奧克拉荷馬州立法禁止將酒精含量百分比三.二的啤酒賣給二十一歲以下的男性,但允許年滿十八歲之女性購買。立法理由認為男女性喝酒之習慣與後果不同,因此根據性別做了差別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駁回並認為州政府無法證明此立法與交通安全之實質關聯性,此以生理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立法違反美國“憲法”平等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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