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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我為何力抗錯誤中國論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
由於在德國擔任外交工作與學習,對於德國問題有較深入的瞭解(筆者曾出版《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為迄今華人社會唯一一本從國際法與憲法角度來討論德國問題的專書)。因此,我當時在撰寫兩岸定位時,是併用“屋頂理論”(即“部分秩序理論”)與“國家核心理論”做為撰寫的基礎。在這個原則下,“一個中國”不是個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概念,而是個“實”的政治法律概念,兩岸均為“一個中國”的部分,兩者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彼此不是“外國關係”,也不是“內政關係”。(請參考,〈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國評論》,2009年3月) 我不知道是誰把“一個中國”的定義修改了。由於最後修訂者只有政治意圖,而缺乏完整的論述,因此,謹在“一個中國”定義上修改,而沒有更動《說明書》其他“整個中國”或“內部關係”等重要文字。做為一個原始的起稿者可以完全看出“兩岸關係說明書”的前後矛盾處,但是一般讀者不會輕易地察覺。 《說明書》是這樣的詮釋“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兩岸的分裂分治只是中國歷史上暫時的、過渡時期的現象,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第15頁)。 值得注意與討論的是,第一、“國統綱領”並沒有“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這一句話;第二、如果我們認定一個中國僅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又主張兩岸各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則在法理上,已無統一問題,中國在1949年已經完成分裂了;第三、如果上述觀點真的是政府對一個中國的解釋,則可認為“中華民國”也同意兩岸已經完成分裂,至於另稱“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這句話沒有意義,因為它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從理論來說,1994年的《說明書》的這些文字,已經為走向“分割理論”開啟了大門。我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但是我不認為“分割理論”或“分解理論”這種論述可以幫助“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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