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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法學視角看台灣軍購的效應 | |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
不過,由於預算案與法律的內容、規範對象以及審議方式有所不同,所以在效力上不具有法律的剛性,而更多是軟法的特徵。從本質上來講,預算具有法律性和財政計劃性的雙重性質。從法律性來看,預算案在程序上在“立法院”審議後,產生類似法律的對各權力機關的拘束力。從財政計劃性來看,預算是對財政收入和支出的事前預估性計劃,無論如何嚴密,終究不免受限於未來不可預知的變化,故預算案的原則方針具有軟法的彈性特徵,可因地制宜進行調整。台灣地區“預算法”中的調整制度包括預備金、經費留用許可、追加預算以及特別預算四種類型。這四種類型各有其法定適用條件,其對財政秩序影響程度呈遞進狀態,故彼此呼應,形成層級補充關係。當發生需要臨時支出事項時,如果能以準備金或經費留用許可制度解決時,就不應動用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方式。就特別預算而言,根據“預算法”第83條,僅在明示列舉的四種情況下,“行政院”方能在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特別預算:“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從列舉情形可見,特別預算制度僅在發生金額龐大而非預備金或留用費用所能容納情況下,需要因應特別重大緊急需求時,才能使用。在性質上是預算調整方式體系中的最後兜底手段,應審慎運用。 實踐中,台灣地區當局利用“特別條例”的“立法”方式,編制特別預算來籌措財源的做法屢見不鮮,甚至已屬稀鬆平常之事,其直接影響就是預算完整性難以維持,台政府每年編制的總預算屢屢失真。 (二)從“預算案”到“預算條例” “行政院”原本就有編制特別預算案的權力,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歷史上也確實常行使這項權力,將特別預算“經常性編列”⑤,所以本無必要再提出特別的條例法案。 但“戰機採購條例”和“海空戰力採購條例”的主管部門均為台“國防部”。這是首次以“特別條例”的單行“立法”方式,在軍事採購方面取得編制特別預算的法源基礎,從而實現特別預算的形式從“預算案”到“預算條例”的轉向。 二、規範內容:突破預算單一性和年度性原則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內容比較簡短,其要點包括:條例的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新式戰機採購的內涵和範圍,支應新式戰機採購所需經費的上限、來源與預算編列方式及舉債額度的限制,預算的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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