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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制台灣方案 借鏡香港

http://www.CRNTT.com   2022-10-02 00:10:59  


 
  第四,堅持制度與機制相統一。香港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是一個多領域、多層次、多面向的制度體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所組成。從縱向上看,制度是第一層次的,機制是第二層次的。一個制度設置後,不僅要有配套制度加以保障,而且要有相應的機制來加以保障。如果僅僅設置了制度,而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機製作支撐和保障,那麼制度的落實就變得非常困難。譬如,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但由於該制度安排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機製作保障,致使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遲遲得不到落實。所以,2020年以來,中央在制定出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改革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時,不僅注重制度設置,而且注重配套的制度和機制設置,故近幾年中央文件的相關表述中多使用“制度機制”這一概念,原因即在於此。

  這啟示我們,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要有一個系統觀念和整體思維,設計任何一項制度,不僅要有配套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有相應的機制安排。機制是落實制度安排的一系列具體工作制度、環節、過程,是為落實制度安排而進行的操作層面的設置,其內容多側重程序性、過程性、保障性安排。從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既有成果看,目前研究界多聚焦於該方案的制度設計,而忽略保障制度落實的配套制度和相應機制,這一做法必須得到糾正。眾所周知,制度不能自行發揮作用,它需要由具體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律法規預先設定的程序、步驟、方式、方法才能落實。因此,我們在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務必堅持制度設置與機制設置相統一的原則。

  共治與自治

  第五,堅持管治與自治相統一。香港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建立起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根本遵循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但在香港踐行“一國兩制”的早期,由於過多強調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無形之中淡化了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實踐證明,這種做法產生了諸多負面效應。於是,中央在特別行政區治理問題上進行了政策表述的調整。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首次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並隨之在官方文件和其他重大場合強調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但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非同一性質、同一位階的權力,而存在源流之別,中央全面管治權是本源性權力,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派生性權力,所以,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上指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源頭,同時中央充分尊重和堅定維護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從強調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到強調中央全面管治權,並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是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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